發布日期 | 113/10/09 |
---|---|
依據辦法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 |
補助縣市 | 澎湖縣 |
發文字號 | 農漁字第1131513325號 |
標題 | 公告澎湖縣馬公市定置網漁業設施,為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馬公市公所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內容 | 公告澎湖縣馬公市定置網漁業設施,為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馬公市公所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摘要(補助項目) |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澎湖縣馬公市,救助項目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訂「定置網漁業」品項救助額度為標準,大型定置網類:(一)網具:全毀每組60萬元、半毀每組30萬元。(二)錨碇系統:全毀每組50萬元、半毀每組25萬元。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於澎湖縣轄內馬公市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