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 11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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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辦法 | |
補助縣市 | 新竹縣 |
發文字號 | 農授金字第1147466345A號 |
標題 | 公告新竹縣尖石鄉為辦理甘藍114年3月中旬低溫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內容 |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47466345A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新竹縣尖石鄉為辦理甘藍114年3月中旬低溫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4-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