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流程:1.檢具申請書(附表6)、身分證、訂單證明(需載明農機預計交貨日期,得於分署通知錄取後1週內補正)、農機所有人之部分個人資料公開使用授權同意書(附表18)、配合調度切結書(同附表19)及資格證明等,向所在地本署各區分署及辦事處提出申請。
2.申請曳引機附掛式農機具補助者,應以具有相對應可掛載之曳引機為前提,申請(領)時併附該曳引機農機使用證影本。附掛式農機具供應商應配合於該機械本體上標示不易脫落之本機號碼。
3.經分署公文通知審核通過後,始得購買農機,並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且於補助款申領期間備齊相關文件,向原受理單位申領補助款;倘無法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者,應於屆期日前檢附延遲交貨或修正之訂單證明文件向原受理單位申請展延,逾期視同放棄。
4.農機應標示「
113年農糧署引進省工農機補助」字樣。
申領補助時應檢附文件如下:1.匯款帳戶影本。
2.農機使用證影本。(請於農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
3.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牌型、馬力、本機號碼及引擎(馬達)號碼等)
4.出廠、銷售或交貨證明(註明農機相關規格及實際交貨日期等)。
5.GPS發訊設備保用兩年之證明。
受理單位審核時間:1.分署於農民補助資格確認完成後5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農民審核結果。
2.分署於收到農民申領補助款文件後,應於二週內確認農機購置情形。
購置確認及撥付補助款:1.原受理單位於收到農民申領補助款文件後,應現場確認購置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機種、廠牌型式、本機及引擎號碼、農機主要規格等與出廠、銷售或交貨證明及發票上所載資料相符,且所購農機為新品、完成組裝,並依規定標示補助字樣。
2.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按實際售價金額及補助比例計算補助金額,採千元整數方式計算,以下無條件捨去。
3.農民購置曳引機時,倘一併購置該機附掛機具(相同機具一副為限),且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價格內含該附掛機具,未超過補助基準上限者,得准予辦理核銷。
4.各區分署應於核銷補助款時,確認該農機及申請人資訊已公開於本署「農業機械耕作服務系統」,及於農業部「農業缺工好幫手APP」註冊完成,加入機耕平臺運作,公開受補助農機之GPS資訊。至曳引機附掛式之大蒜農機應以其掛載之曳引機加入「農業機械耕作服務系統」及「農業缺工好幫手APP」。相關確認情形應列印網頁截圖併案核銷,始予撥付補助款,並建議農民持續於該App中提供農業機械耕作服務,爾後如公告辦理「全面節水停灌水稻代耕業者救助」時,已規劃將曳引機、聯合收穫機等相關服務實績納入審核考量。
5.經本署各區分署及辦事處確認農機購置後,造冊(附表7)核銷,將補助款以匯款方式撥入農民帳戶。
稽核方式:1.抽查:本署各區分署於補助後隔年(第1年)辦理抽查,依各縣市補助農機總數抽查10%以上為原則,且每縣市至少抽查2件。
2.追蹤查核:補助後第2年起,併入抽查年度前第2年至第5年補助對象進行追蹤查核,每縣市所抽查件數至少達該4年度內受補助總數之3%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2個補助對象,每一補助案抽查次數上限以3次為原則。
3.受補助農民應配合購機確認及抽查等事宜。
*其他事項
一、計畫補助之農機,購置後5年內不得轉讓;5年內因故必需轉售或轉讓,應報經本署各區分署同意始得辦理,處分如有所得應按補助比例繳還。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應繳回補助款。
二、受補助之農機必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本署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者,應繳回補助款。
三、補助之農機在購置後,受補助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5年內發生失竊等情事,應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協查,並通知原受理補助單位報轉分署備查;向分署申請補助者應直接向分署申請備查。抽查時若受補助者未曾向警察單位報案,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佐證,則取消受補助者補助資格,應繳回補助款。
四、受補助者應善盡管理養護之責,補助項目自驗收後5年內查有毀損或遺失者,原則以查核日起3個月內完成修復或重新購置同廠牌、同規格且性能相當產品(或購置金額需高於原補助項目單價)抵充,倘無法修復或重新購置者應報經本署各區分署同意始得處分,如有所得應按補助比例繳還,並由各區分署函文通知受補助者,自原申請補助日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各項補助,發文日期前已核定之補助不在此限。如可歸責於他人並獲賠償者,前揭應返還之補助款數額,得依賠償金額按補助比例計算。
五、拒絕抽查或查核、補助農機失竊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擅自轉售、逕自轉讓或發現有迴避向本署各區分署申請備查義務情形者、未依補助用途使用、提供虛偽不實、隱匿資料、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以詐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之情形者,應繳回補助款,除因故退貨者外,並自本署各區分署函文通知日起5年內不予列入農機補助對象。
六、補助之農機應向農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農業機械使用證」(無動力者除外),農地搬運車、自走式噴霧車、曳引機、聯合收穫機及其它四輪或四輪以上依「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規定得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者,應同時申領「農機號牌」;申請特定農機(見各補助措施規定)之使用證時,需同時簽署「農機所有人之部分個人資料公開使用授權同意書(附表18)」,提交公所備查並據以設定農機證系統以公開機耕服務資訊,各區分署核銷補助款時應確認該資訊已公開於「農業機械耕作服務系統(https://eoi.afa.gov.tw)」。
七、受農事服務機械、農噴無人機、引進省工農機及碳匯農機等補助措施之農民,須接受本署及各區分署指定支援調度任務,並簽署配合調度暨相關事項切結書(附表19)。
八、「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申請資格項下之參與「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有案者,係包含參與該計畫延續推動之「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有案之農民。
九、本署各區分署於補助後隔年分月批次辦理抽查且做成紀錄(抽查表如附表20),各機種應隨機取樣以避免挑選同一機種。各區分署得依轄區特性,邀集受理單位(農會)、公所及機耕協會等單位會同辦理,且於該年度6月30日前抽查完竣,並於抽查作業完成後1個月內以統計表(附表21)函報本署。如有需要,分署得提高抽查比例、次數或對個別案件進行查核。
*本系統資訊呈現未盡事項,悉依農糧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