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民資格:
*申請資格:通過有機、產銷履歷與台灣優良農產品等驗證、具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 Code)、經友善環境耕作登錄之農民、農業部輔導且登錄有案之青年農民、花卉產銷班班員及參與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有案者等,符合其中一項即符合申請資格。
*符合申請資格之農民,依政策配合度核予配分,計分項目及配分額度如附表8。以積分高低排列補助優先順序,並視經費額度審查公布錄取名單,如同分排序致超出核定名單時,同戶籍地址以補助一臺為原則。
限制:*補助數量:每位申請農民5年內以補助1臺為限。
*各階段受理截止時,農民應於受理單位通知後1個月內購置農機且向該單位申領補助款,得辦理展延,惟至遲均須於113年11月30日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逾期視同放棄。
- 農民
補助範疇
一、本署依「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之農機補助牌型,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二、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三、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四、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補助基準
一、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表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二、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補助對象準用「省工農業機械補助」規定辦理。
三、農噴無人機比照一般農機補助比例。
四、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
五、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依各措施補助款公式按實際售價金額計算。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申請流程、申領補助應檢附文件、受理單位審核時間、補助款核撥方式及稽核方式等,準用「農事服務機械補助」規定辦理,惟農機應標示「113年農糧署引進省工農機補助」字樣,倘屬不具動力之農具參照曳引機附掛式之大蒜農機相關程序辦理,申請書如附表12。
*補助數量:每位申請農民5年內以補助1臺為限。
*補助牌型以符合「輔導引進省工農糧機械設備示範推廣計畫」並經本署輔導有案機種牌型為限,經審核通過後將公布於全球資訊網。
- 農民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農會
- 檢附資料:
- 引進省工農機補助申請書
- 身分證
- 訂單證明(得於分署通知錄取後1週內補正)
- 農機所有人之部分個人資料公開使用授權同意書
- 配合調度切結書
- 備註:備妥申請文件後,向所在地農會提出申請。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農會
-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農會
- 備註:1、採購完成後,需於農機標示「113 年農糧署引進省工農機補助」字樣。 2、申請補助所購置之農機需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定位訊號發送裝置,且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缺工好幫手APP」註冊完成,加入機耕平臺運作,公開受補助農機之GPS資訊;倘屬不具動力之農具免安裝GPS。
- 請/撥款
- 受理單位:農會
- 檢附資料:
- 匯款帳戶影本
- 農機使用證影本(請於農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
- 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牌型、馬力、本機號碼及引擎(馬達)號碼等)
- 出廠、銷售或交貨證明(註明農機相關規格及交貨日期等)
- GPS發訊設備保用兩年之證明
- 備註:於補助款申領期間備齊相關文件,向原受理單位申領補助款,逾期視同放棄。
- 計畫申請
- 農民
補助範疇
一、本署依「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之農機補助牌型,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二、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三、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四、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補助基準
一、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表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二、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補助對象準用「省工農業機械補助」規定辦理。
三、農噴無人機比照一般農機補助比例。
四、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
五、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依各措施補助款公式按實際售價金額計算。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申請流程、申領補助應檢附文件、受理單位審核時間、補助款核撥方式及稽核方式等,準用「農事服務機械補助」規定辦理,惟農機應標示「113年農糧署引進省工農機補助」字樣,倘屬不具動力之農具參照曳引機附掛式之大蒜農機相關程序辦理,申請書如附表12。
*補助數量:每位申請農民5年內以補助1臺為限。
*補助牌型以符合「輔導引進省工農糧機械設備示範推廣計畫」並經本署輔導有案機種牌型為限,經審核通過後將公布於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