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匯農機補助-113年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實施計畫
資格對象
  • 農民
    資格:*補助對象:
    1.補助對象申請資格準用「省工農業機械補助」規定辦理。
    2.符合申請資格之農民,依政策配合度核予配分,計分項目及配分額度如附表5。以積分高低排列補助優先順序,並視經費額度審查公布錄取名單,如同分排序致超出核定名單時,同戶籍地址以補助一臺為原則。
    3.受補助農機如為樹枝打碎機、插秧機等,以及附掛式農機具所掛載之曳引機應加入「農業機械耕作服務系統」及「農業缺工好幫手APP」,得免公開GPS資訊。




    限制:

    *補助機種:具備「化學肥料減量施用」、「增進農地土壤碳匯」、「節能減碳省水」、「友善環境耕作」及「農業剩餘資源利用」等效益之農機,由農機供應商於申請納入補助牌型時提供碳匯效益佐證文件;該佐證文件倘由檢測機構或政府機關開立者,得視同性能測定報告。
    *補助數量:每位申請農民每機種以補助1臺為原則。

    *各階段受理截止時,農民應於受理單位通知後1個月內購置農機且向該單位申領補助款,得辦理展延,惟至遲均須於113年11月30日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逾期視同放棄。

獎助項目
  • 農民

    補助範疇
    一、本署依「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之農機補助牌型,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二、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三、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四、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補助基準
    一、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表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二、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三、農噴無人機比照一般農機補助比例。
    四、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
    五、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依各措施補助款公式按實際售價金額計算。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申請流程
  • 農民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碳匯農機申請書
        • 身分證明文件
        • 訂單證明(需載明農機預計交貨日期,得於分署通知錄取後1週內補正)
        • 農機所有人之部分個人資料公開使用授權同意書
        • 配合調度切結書
        • 資格證明
      • 備註:
        備妥申請文件後,向所在地農糧署分署及辦事處提出申請。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3.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分署
    4. 請/撥款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匯款帳戶影本
        • 農機使用證影本(請於農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申請無動力機具者免附))
        • 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牌型、本機號碼及引擎(馬達)號碼等)
        • 出廠、銷售或交貨證明(註明農機相關規格及實際交貨日期等)
注意事項
  • 農民

    補助範疇
    一、本署依「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之農機補助牌型,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二、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三、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四、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補助基準
    一、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表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二、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三、農噴無人機比照一般農機補助比例。
    四、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
    五、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依各措施補助款公式按實際售價金額計算。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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