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範疇
一、本署依「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之農機補助牌型,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二、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三、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四、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補助基準
一、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表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其他事項
一、計畫補助之農機,購置後5年內不得轉讓;5年內因故必需轉售或轉讓,應報經本署各區分署同意始得辦理,處分如有所得應按補助比例繳還。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應繳回補助款。
二、受補助之農機必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本署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者,應繳回補助款。
三、補助之農機在購置後,受補助者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如5年內發生失竊等情事,應向當地警察單位報案協查,並通知原受理補助單位報轉分署備查;向分署申請補助者應直接向分署申請備查。抽查時若受補助者未曾向警察單位報案,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佐證,則取消受補助者補助資格,應繳回補助款。
四、受補助者應善盡管理養護之責,補助項目自驗收後5年內查有毀損或遺失者,原則以查核日起3個月內完成修復或重新購置同廠牌、同規格且性能相當產品(或購置金額需高於原補助項目單價)抵充,倘無法修復或重新購置者應報經本署各區分署同意始得處分,如有所得應按補助比例繳還,並由各區分署函文通知受補助者,自原申請補助日起5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各項補助,發文日期前已核定之補助不在此限。如可歸責於他人並獲賠償者,前揭應返還之補助款數額,得依賠償金額按補助比例計算。
五、拒絕抽查或查核、補助農機失竊無法提供報案三聯單、擅自轉售、逕自轉讓或發現有迴避向本署各區分署申請備查義務情形者、未依補助用途使用、提供虛偽不實、隱匿資料、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以詐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之情形者,應繳回補助款,除因故退貨者外,並自本署各區分署函文通知日起5年內不予列入農機補助對象。
六、補助之農機應向農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農業機械使用證」(無動力者除外),農地搬運車、自走式噴霧車、曳引機、聯合收穫機及其它四輪或四輪以上依「農業機械使用證管理作業規範」規定得於市區道路或公路行駛者,應同時申領「農機號牌」;申請特定農機(見各補助措施規定)之使用證時,需同時簽署「農機所有人之部分個人資料公開使用授權同意書(附表18)」,提交公所備查並據以設定農機證系統以公開機耕服務資訊,各區分署核銷補助款時應確認該資訊已公開於「農業機械耕作服務系統(https://eoi.afa.gov.tw)」。
七、受農事服務機械、農噴無人機、引進省工農機及碳匯農機等補助措施之農民,須接受本署及各區分署指定支援調度任務,並簽署配合調度暨相關事項切結書(附表19)。
八、「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申請資格項下之參與「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有案者,係包含參與該計畫延續推動之「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有案之農民。
九、本署各區分署於補助後隔年分月批次辦理抽查且做成紀錄(抽查表如附表20),各機種應隨機取樣以避免挑選同一機種。各區分署得依轄區特性,邀集受理單位(農會)、公所及機耕協會等單位會同辦理,且於該年度6月30日前抽查完竣,並於抽查作業完成後1個月內以統計表(附表21)函報本署。如有需要,分署得提高抽查比例、次數或對個別案件進行查核。
*本系統資訊呈現未盡事項,悉依農糧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