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
(一)補助對象申請資格、申領補助款流程、受理單位審核時間、補助款核撥方式及稽核方式等準用「省工農業機械補助」規定辦理。
(二)補助機種以「附表1、補助機種及基準表\B-2.電動農機」且為「汰舊燃油農機換購電動農機補助額度一覽表(附表15)」表列機種為限。
(三)申請本措施者優先補助,免辦積分排序,惟仍須與「省工農業機械補助」同時公布錄取名單,倘逾計畫預算時,同戶籍地址以補助一臺為原則。
(四)補助數量:每位申請農民以補助1臺為限,不受是否申請「省工農業機械補助」措施限制。
(五)農民申請電動農機補助時,應填寫申請書(附表16),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併附同機種燃油農機「農業機械使用證」影本,該燃油農機購置日期應於民國108年(含)以前,以及簽署「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同意書(附表17)」,同意將該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農業部所有,於補助申請期間至所在地農會申辦。
(六)農機應標示「113年農糧署電動農機補助」字樣。
(七)申領補助應檢附文件除依「省工農業機械補助」規定辦理外,應於申領農機補助款前,至鄉鎮市區公所報廢燃油農機,並取得「農業機械使用證繳銷收據」(註記撤銷原因為「報廢」),併申領補助所需之其他文件向原受理單位辦理驗收核銷作業。
(八)農機補助受理單位將前揭「農業機械使用證繳銷收據」及「溫室氣體減量效益歸屬同意書」,併核銷文件(同「省工農業機械補助」規定)向本署各區分署申撥補助款後,再將補助款轉匯農民;補助款包含「農機補助款(補助比例1/2)」及相對機種「汰舊換新補助額度」。
(九)農民申請「省工農業機械補助」措施,且申請機種符合本措施所定電動農機時,得於申請書上登記「申請汰舊換新補助」,且依本措施規定報廢燃油農機及檢附相關文件,亦可獲得「汰舊換新補助額度」。
補助範疇
一、本署依「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之農機補助牌型,倘前開作業規範無該補助牌型,可參照新研發農機補助機種向本署申請納入補助牌型,其補助上限金額亦比照該項基準。
二、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應包含主機、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及操作必要之組件,且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三、補助農機之動力源(引擎或馬達)以排除中國大陸廠牌為原則,農機供應商申請將所生產或進口之農機納入補助牌型時,應併農機動力源說明切結書(附表 22)、動力源來源證明及廠牌從屬國家/地區佐證文件,向本署申請納入補助牌型。
四、114 年以前已納入補助牌型之農機,本(115)年以持續納入補助為原則,惟應於本年度內補送上開資料,俾評估納入爾後年度補助牌型。
五、售價超過 3 萬元農機牌型應依「農機性能測定要點」規定辦理且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六、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補助基準
一、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表 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二、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三、農噴無人機比照一般農機補助比例。
四、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 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
五、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依各措施補助款公式按實際售價金 額計算。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1.檢具申請書(附表6)、身分證、訂單證明(需載明農機預計交貨日期,得於分署通知錄取後1週內補正)、農機所有人之部分個人資料公開使用授權同意書(附表18)、配合調度切結書(同附表19)及 資格證明等,向所在地本署各區分署及辦事處提出申請。
2.申請曳引機附掛式農機具補助者,應以具有相對應可掛載之曳引機為前提,申請(領)時併附該曳引機農機使用證影本。附掛式農機具供應商應配合於該機械本體上標示不易脫落之本機號碼。
3.經分署公文通知審核通過後,始得購買農機,並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且於補助款申領期間備齊相關文件,向原受理單位申領補助款; 倘無法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者,應於屆期日前檢附延遲交貨或修正之訂單證明文件向原受理單位申請展延,逾期視同放棄。
4.農機應標示「115年農糧署農事服務機械補助」字樣。
補助範疇
一、本署依「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之農機補助牌型,倘前開作業規範無該補助牌型,可參照新研發農機補助機種向本署申請納入補助牌型,其補助上限金額亦比照該項基準。
二、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應包含主機、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及操作必要之組件,且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三、補助農機之動力源(引擎或馬達)以排除中國大陸廠牌為原則,農機供應商申請將所生產或進口之農機納入補助牌型時,應併農機動力源說明切結書(附表 22)、動力源來源證明及廠牌從屬國家/地區佐證文件,向本署申請納入補助牌型。
四、114 年以前已納入補助牌型之農機,本(115)年以持續納入補助為原則,惟應於本年度內補送上開資料,俾評估納入爾後年度補助牌型。
五、售價超過 3 萬元農機牌型應依「農機性能測定要點」規定辦理且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六、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補助基準
一、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表 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二、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三、農噴無人機比照一般農機補助比例。
四、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 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
五、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依各措施補助款公式按實際售價金 額計算。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