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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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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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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中長程計畫,農業部農糧署為加速建構全國農產品果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物流體系,以提升農產品到貨品質與市場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諮詢窗口
農民團體
縣市政府
農企業
縣市政府
其他
縣市政府
申請期間
依農糧署公告為主(申請時間)
附件下載
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pdf
資格對象
農民團體
資格:
依「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 設立之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
該市場年交易量達60,000公噸以上之特等或一等果菜批發市場及花卉市場, 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審認配合鈞會重要政策推動之各等批發市場。
該市場已建立或將建立電子交易及產品追溯實名制、共同運銷、代收代付等交易制度,且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者列為優先輔導對象。
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涉及市場新擴建,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12條規定規劃 後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配合政策之實績:市場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應健全,且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推動產銷履歷驗證與有機驗證農產品優先拍賣、建立預約交易制度及學校午餐食材供應等)。
農企業
資格:
依「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 設立之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
該市場年交易量達60,000公噸以上之特等或一等果菜批發市場及花卉市場, 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審認配合鈞會重要政策推動之各等批發市場。
該市場已建立或將建立電子交易及產品追溯實名制、共同運銷、代收代付等交易制度,且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者列為優先輔導對象。
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涉及市場新擴建,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12條規定規劃 後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配合政策之實績:市場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應健全,且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推動產銷履歷驗證與有機驗證農產品優先拍賣、建立預約交易制度及學校午餐食材供應等)。
其他
資格:
依「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 設立之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
該市場年交易量達60,000公噸以上之特等或一等果菜批發市場及花卉市場, 或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審認配合鈞會重要政策推動之各等批發市場。
該市場已建立或將建立電子交易及產品追溯實名制、共同運銷、代收代付等交易制度,且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者列為優先輔導對象。
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涉及市場新擴建,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12條規定規劃 後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配合政策之實績:市場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應健全,且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推動產銷履歷驗證與有機驗證農產品優先拍賣、建立預約交易制度及學校午餐食材供應等)。
獎助項目
農民團體
補助項目:
冷鏈交易場
預冷設備
冷藏庫設施
冷鏈分級包裝場
相關市場經營設施備
補助標準:
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每一批發市場最高申請補助5 ,000 萬元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各項設施備最高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 。
農企業
補助項目:
冷鏈交易場
預冷設備
冷藏庫設施
冷鏈分級包裝場
相關市場經營設施備
補助標準:
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每一批發市場最高申請補助5 ,000 萬元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各項設施備最高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 。
其他
補助項目:
冷鏈交易場
預冷設備
冷藏庫設施
冷鏈分級包裝場
相關市場經營設施備
補助標準:
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每一批發市場最高申請補助5 ,000 萬元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各項設施備最高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 。
申請流程
農民團體
計畫申請
受理單位:縣市政府
檢附資料:
申請書
立案或核准證明文件( 含近三年財務報表)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電子交易 、 產品追溯實名制(花卉批發市場則免附) 、 共同運銷 及代收代付等證明文件。
農業政策配合度佐證資料(如產銷履歷及有機驗證優先拍賣資料 、預約交易及學校午餐供應等)
申請增設冷鏈設施(備)之估價單(至少 1 家)
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學習證明
備註:
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文件,於本署指定日前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必要時申請案件得逕送分署進行書面初審。
資料查核
受理單位:分署、縣市政府
實地查核
受理單位:本署
備註:
由本署邀集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至現場評核,建議設置與改善方案後,召開決審會議,依照複審評分表評定補助優先順序及額度。必要時,得由審查委員再進行現場訪視。
計畫執行
受理單位:縣市政府、受補助單位
備註:
依決審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補助冷鏈設施備項目、數量及金額,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補助計畫,逾期單位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補助計畫,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計畫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並由本署各區分署不定時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查核。另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成效評估作業,並依本署要求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農企業
計畫申請
受理單位:縣市政府
檢附資料:
申請書
立案或核准證明文件( 含近三年財務報表)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電子交易 、 產品追溯實名制(花卉批發市場則免附) 、 共同運銷 及代收代付等證明文件。
農業政策配合度佐證資料(如產銷履歷及有機驗證優先拍賣資料 、預約交易及學校午餐供應等)
申請增設冷鏈設施(備)之估價單(至少 1 家)
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學習證明
備註:
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文件,於本署指定日前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必要時申請案件得逕送分署進行書面初審。
資料查核
受理單位:分署、縣市政府
實地查核
受理單位:本署
備註:
由本署邀集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至現場評核,建議設置與改善方案後,召開決審會議,依照複審評分表評定補助優先順序及額度。必要時,得由審查委員再進行現場訪視。
計畫執行
受理單位:縣市政府、受補助單位
備註:
依決審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補助冷鏈設施備項目、數量及金額,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補助計畫,逾期單位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補助計畫,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計畫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並由本署各區分署不定時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查核。另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成效評估作業,並依本署要求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其他
計畫申請
受理單位:縣市政府
檢附資料:
申請書
立案或核准證明文件( 含近三年財務報表)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電子交易 、 產品追溯實名制(花卉批發市場則免附) 、 共同運銷 及代收代付等證明文件。
農業政策配合度佐證資料(如產銷履歷及有機驗證優先拍賣資料 、預約交易及學校午餐供應等)
申請增設冷鏈設施(備)之估價單(至少 1 家)
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學習證明
備註:
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文件,於本署指定日前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必要時申請案件得逕送分署進行書面初審。
資料查核
受理單位:分署、縣市政府
實地查核
受理單位:本署
計畫執行
受理單位:縣市政府、受補助單位
備註:
依決審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補助冷鏈設施備項目、數量及金額,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補助計畫,逾期單位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補助計畫,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計畫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並由本署各區分署不定時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查核。另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成效評估作業,並依本署要求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注意事項
農民團體
本署得 隨時派員或會同 相關 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凡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用途支用、虛(浮)報、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補助購置之設施(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 署 各項設施(備)補助。
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查有毀損者,須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修建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 各項設施(備)補助。
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 (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 均不得轉售;如有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 (如附件六)。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 (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如不堪使用有報廢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如附件六),且報廢處理若有殘值時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署。
本署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予註記「農業部農糧署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補助之設施(備)單筆採購之補助比例達採購金額之 1/2 以上,且補助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本公告資訊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農業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農企業
本署得 隨時派員或會同 相關 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凡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用途支用、虛(浮)報、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補助購置之設施(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 署 各項設施(備)補助。
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查有毀損者,須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修建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 各項設施(備)補助。
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 (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 均不得轉售;如有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 (如附件六)。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 (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如不堪使用有報廢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如附件六),且報廢處理若有殘值時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署。
本署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予註記「農業部農糧署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補助之設施(備)單筆採購之補助比例達採購金額之 1/2 以上,且補助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本公告資訊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農業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
其他
本署得 隨時派員或會同 相關 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凡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用途支用、虛(浮)報、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補助購置之設施(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 署 各項設施(備)補助。
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查有毀損者,須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修建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 各項設施(備)補助。
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 (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 均不得轉售;如有轉讓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 (如附件六)。經查獲擅自轉售或逕自轉讓者,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備)補助。
補助之設施(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 (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如不堪使用有報廢之必要時,應報經本署同意(如附件六),且報廢處理若有殘值時應依補助比例繳回本署。
本署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予註記「農業部農糧署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補助之設施(備)單筆採購之補助比例達採購金額之 1/2 以上,且補助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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