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貸款補助
公告雲林縣北港鎮、四湖鄉、口湖鄉、水林鄉及元長鄉為辦理112年小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 | 112/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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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20024097號 |
| 依據辦法 | |
| 補助縣市 | 雲林縣 |
| 公告事項 |
農業部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120024097號 主 旨:公告雲林縣北港鎮、四湖鄉、口湖鄉、水林鄉及元長鄉為辦理112年小犬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品項為雲林縣北港鎮、四湖鄉、口湖鄉、水林鄉及元長鄉之原料甘蔗。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2年10月28日至11月6日止,於公告地區轄內鄉(鎮)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公告事項及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雲林縣政府宣導受災農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原料甘蔗每公頃4萬1千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29%)。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12-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鄉(鎮)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代理部長 陳 駿 季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