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貸款補助
公告苗栗縣公館鄉等3鄉為辦理食用番茄等農作物及蜂箱115年4月上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 發布日期 | 115/04/23 |
|---|---|
|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008213號 |
| 依據辦法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 |
| 補助縣市 | 苗栗縣 |
| 公告事項 |
公告苗栗縣公館鄉等3鄉為辦理食用番茄等農作物及蜂箱115年4月上旬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及品項如下: (一)公館鄉:食用番茄。 (二)造橋鄉:洋香瓜、丹蔘。 (三)頭屋鄉:蜂箱、蜂群。 二、救助額度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規定辦理,依下列額度予以救助: (一)洋香瓜(蔬菜五):8萬元/公頃。 (二)食用番茄(蔬菜七):14萬元/公頃。 (三)丹蔘(特用作物三):10萬元/公頃。 (四)蜂箱(全毀):660元/箱。 (五)蜂箱(半毀):360元/箱。 (六)蜂群:550元/群。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請相關公所自115年4月24日起至5月8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假日得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倘於受理期間內因天然災害發生停止上班時,受理期間按停止上班日數順延。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相關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
|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