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 | 115/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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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糧字第1151111070號 |
| 依據辦法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
| 補助縣市 | 雲林縣 |
| 公告事項 |
公告雲林縣為辦理糯米荔枝及玉荷包荔枝115年1-2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為雲林縣,品項為糯米荔枝及玉荷包荔枝。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依本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鄉(鎮、市)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核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情事。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四)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果樹(五)救助額度辦理,每公頃10萬元。 四、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及第七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5-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養需要覈實貸放。 |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