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與國營事業土地出租獎勵
資格對象
  • 其他
    資格:
      • 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農產品經營者租金優惠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 土地仍作有機農業使用中。
        • 具該土地之管理或所有權。

      限制:
      • 農產品經營者於前項申請與獎勵及補貼期間,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或有機轉型期驗證有案,不予獎勵及補貼。
      •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不得申請獎勵及補貼。
      • 有機農業生產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或水泥、柏油等鋪面之土地面積,不予獎勵及補貼。
    獎助項目
    • 其他
      • 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農產品經營者租金優惠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檢附土地清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度之租金優惠獎勵;採委託經營給予權利金優惠者,得比照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不得申請。

      *第一項獎勵基準,每年每公頃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

    申請流程
    • 其他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農糧署有機農業科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
          • 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文件。
          •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從事友善環境實際耕作之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產品經營者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農糧署有機農業科
      3. 請/撥款
        • 受理單位:農糧署有機農業科
    注意事項
    • 其他
      • 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給予農產品經營者租金優惠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檢附土地清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度之租金優惠獎勵;採委託經營給予權利金優惠者,得比照之。但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不得申請。

      *第一項獎勵基準,每年每公頃發給新臺幣一萬元,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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