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民資格:
*申請資格
(1)符合本項資格者申請機種引擎功率無限制
甲、集團產區成員:110至112年本署輔導有案之集團產區營運主體所屬成員(契作農戶)申辦補助須檢附個人於集團產區耕作面積達2公頃之證明(附表2),並經分署產業單位確認。
乙、耕作面積達10公頃以上之農民:農民須檢附耕作土地清冊及其證明(附表3)。
丙、「農業缺工好幫手APP」媒合服務達成面積20公頃以上之農民:農民須檢附該平臺畫面截圖或相關證明,並由申請者簽章,經受理單位至該平臺查閱,並得以電子郵件或公文洽請系統廠商協助確認。
丁、代耕面積達50公頃以上之農事服務人員:申辦補助須檢附加入農事服務團體證明及代耕土地清冊(附表4)。
(2)符合本項資格者申請機種引擎功率限未滿60馬力耕作面積未滿10公頃之農民:農民須檢附耕作土地清冊及其證明(附表3)。
*符合申請資格之農民,依政策配合度核予配分,計分項目及配分額度如附表5。以積分高低排列補助優先順序,且不得為零分,並視經費額度審查公布錄取名單,如同分排序致超出核定名單時,同戶籍地址以補助一臺為原則。
*申請補助所購置之農機需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定位訊號發送裝置,且於農業部「農業缺工好幫手APP」註冊完成,加入機耕平臺運作,且公開受補助農機之GPS資訊。另於申辦「農業機械使用證」時,應簽署「農機所有人之部分個人資料公開使用授權同意書(附表18)」,提交公所備查並據以設定農機證系統以公開機耕服務資訊。至曳引機附掛式之大蒜農機應以其掛載之曳引機加入「農業機械耕作服務系統」及「農業缺工好幫手APP」,得免公開GPS資訊。
限制:*每位申請農民5年內以補助1臺為限(含大型農機補助與農事服務機械補助等措施,但不含111年申請大型樹枝打碎機補助者),受補助之農機達下列基準者,得再申請補助1臺,惟5年內以補助2臺為上限:
1.收穫機械運轉時數達1,800小時(點)且經「農業缺工好幫手APP」媒合實績達600公頃者。
2.曳引機運轉時數達3,200小時(點)且經「農業缺工好幫手APP」媒合實績達800公頃者。*各階段受理截止時,農民應於受理單位通知後1個月內購置農機且向該單位申領補助款,得辦理展延,惟至遲均須於113年11月30日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逾期視同放棄。
- 農民
補助範疇
一、本署依「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之農機補助牌型,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二、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三、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四、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補助基準
一、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表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二、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三、農噴無人機比照一般農機補助比例。
四、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
五、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依各措施補助款公式按實際售價金額計算。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 農民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
- 身分證
- 訂單證明(得於分署通知錄取後1週內補正)
- 農機所有人之部分個人資料公開使用授權同意書
- 配合調度切結書
- 備註:備妥申請文件後,向所在地農糧署分署及辦事處提出申請。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1.申請曳引機附掛式農機具補助者,應以具有相對應可掛載之曳引機為前提,申請(領)時併附該曳引機農機使用證影本。附掛式農機具供應商應配合於該機械本體上標示不易脫落之本機號碼。 2.經分署公文通知審核通過後,始得購買農機,並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且於補助款申領期間備齊相關文件,向原受理單位申領補助款;倘無法於一個月內採購完成者,應於屆期日前檢附延遲交貨或修正之訂單證明文件向原受理單位申請展延,逾期視同放棄。 3.農機應標示「113年農糧署農事服務機械補助」字樣。
- 請/撥款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匯款帳戶影本
- 農機使用證影本(請於農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
- 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牌型、馬力、本機號碼及引擎(馬達)號碼等)
- 出廠、銷售或交貨證明(註明農機相關規格及交貨日期等)
- GPS發訊設備保用兩年之證明
- 備註:各階段受理截止時,農民應於受理單位通知後1個月內購置農機且向該單位申領補助款,得辦理展延,惟至遲均須於112年11月30日前交貨並申領補助款完竣,逾期視同放棄
- 計畫申請
- 農民
補助範疇
一、本署依「農機申請列為補助牌型作業規範」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之農機補助牌型,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二、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三、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部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四、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補助基準
一、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附表1,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二、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三、農噴無人機比照一般農機補助比例。
四、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fa.gov.tw)。
五、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依各措施補助款公式按實際售價金額計算。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