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補救助專區
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補助作業規範
資格對象
- 其他資格:
-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 為提升經營效益,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土地應以2公頃以上為原則,且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及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倘屬現有場域增擴建者,須經現地勘查確認現有集貨場或設施(備)等皆為合法使用。
- 倘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與申請人不同時,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20年。
- 倘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須於收到第二階段技術審查審查結果公文之3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函送本署,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以展延1次、3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 直轄市、縣 市 政府。
- 農民團體資格:
- 從事種植、契作或理集貨之農民團體 。
- 為提升經營效益,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土地應以2公頃以上為原則,且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及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倘屬現有場域增擴建者,須經現地勘查確認現有集貨場或設施(備)等皆為合法使用。
- 倘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與申請人不同時,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20年。
- 倘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須於收到第二階段技術審查審查結果公文之3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函送本署,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以展延1次、3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 從事種植、契作或理集貨之農民團體 。
- 農企業資格:
- 公私協力配合政府政策並與農民契作之農企業,僅補助營運所需之新擴建冷鏈相關設施(備) 。
- 為提升經營效益,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土地應以2公頃以上為原則,且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及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倘屬現有場域增擴建者,須經現地勘查確認現有集貨場或設施(備)等皆為合法使用。
- 倘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與申請人不同時,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20年。
- 倘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須於收到第二階段技術審查審查結果公文之3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函送本署,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以展延1次、3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 公私協力配合政府政策並與農民契作之農企業,僅補助營運所需之新擴建冷鏈相關設施(備) 。
獎助項目
- 其他
補助項目:
- 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
補助基準:
- 縣市政府依財力級次核定最高補助比率。
- 第1級 臺北市政府,不予補助。
- 第2級 最高補助比率84%。
- 第3級 最高補助比率86%。
- 第4級 最高補助比率88%。
- 第5級 最高補助比率90%。
- 倘僅申請營運所需之新(擴)建冷鏈相關設施(備),原則授權本署各區分署參照「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審核,惟不受補助上限3,000萬元之限制。
- 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
- 農民團體
補助項目:
- 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
補助基準:
- 農民團體及農企業: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
- 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 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 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 倘僅申請營運所需之新(擴)建冷鏈相關設施(備),原則授權本署各區分署參照「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審核,惟不受補助上限3,000萬元之限制。
- 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
- 農企業
補助項目:
- 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
補助基準:
- 農民團體及農企業: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
- 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 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 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 倘僅申請營運所需之新(擴)建冷鏈相關設施(備),原則授權本署各區分署參照「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審核,惟不受補助上限3,000萬元之限制。
- 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
申請流程
- 其他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本署
- 檢附資料:
- 申請表
- 土地及建築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 現況照片(例如土地現況、生產設施配置圖等)
- 先期規劃費用估算明細表
- 備註:#第一階段(政策審查): 1-1.提出申請:由本署各區分署推薦符合資格且具產業需求及潛力之單位(申請書如附件 1 ),於受理期限內由本署各區分署將申請資料函送本署 。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本署
- 備註:#第一階段(政策審查): 2-1.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辦理審查會議 。 2-2.核定補助:本署依審查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及先期規劃費用,補助款以不超過500萬元為原則, 並函請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個月內將計畫書函送本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本署
- 檢附資料:
- 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規劃書
- 備註:#第二階段(技術審查): 3-1.提出申請:已完成先期規劃之申請人應檢附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規劃書於受理期限內將申請資料函送本署。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本署
- 備註:#第二階段(技術審查): 4-1.提出申請:已完成先期規劃之申請人應檢附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規劃書,於受理期限內將申請資料函送本署。 4-2.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辦理審查會議,由申請單位簡報及審查委員詢答後,依照評分表(如附件2)評定補助優先順序。必要時,得由本署邀集審查委員進行現場訪視。 4-3.核定補助:本署依審查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興建工程費用。審議後函請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個月內將計畫書函送本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5-1.督導查核:計畫核定後,由本署各區分署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計畫進度辦理,並由本署各區分署逐案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3)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 5-2.績效評估:計畫核定後,每案由本署各區分署協助導入專家學者輔導團隊資源,俾利區域冷鏈物流中心符合政策目標。另請本署各區分署定期蒐集補助成果,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回報銷售實績、效益,並配合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 計畫申請
- 農民團體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本署
- 檢附資料:
- 申請表
- 土地及建築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 核准立案登記之證明文件
- 現況照片(例如土地現況、生產設施配置圖等)
- 先期規劃費用估算明細表
- 備註:#第一階段(政策審查): 1-1.提出申請:由本署各區分署推薦符合資格且具產業需求及潛力之單位(申請書如附件 1 ),於受理期限內由本署各區分署將申請資料函送本署 。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本署
- 備註:#第一階段(政策審查): 2-1.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辦理審查會議 。 2-2.核定補助:本署依審查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及先期規劃費用,補助款以不超過500萬元為原則, 並函請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個月內將計畫書函送本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本署
- 檢附資料:
- 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規劃書
- 備註:#第二階段(技術審查): 3-1.提出申請:已完成先期規劃之申請人應檢附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規劃書於受理期限內將申請資料函送本署。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本署
- 備註:#第二階段(技術審查): 4-1.提出申請:已完成先期規劃之申請人應檢附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規劃書,於受理期限內將申請資料函送本署。 4-2.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辦理審查會議,由申請單位簡報及審查委員詢答後,依照評分表(如附件2)評定補助優先順序。必要時,得由本署邀集審查委員進行現場訪視。 4-3. 核定補助:本署依審查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興建工程費用。審議後函請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個月內將計畫書函送本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5-1.督導查核:計畫核定後,由本署各區分署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計畫進度辦理,並由本署各區分署逐案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3)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 5-2.績效評估:計畫核定後,每案由本署各區分署協助導入專家學者輔導團隊資源,俾利區域冷鏈物流中心符合政策目標。另請本署各區分署定期蒐集補助成果,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回報銷售實績、效益,並配合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 計畫申請
- 農企業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本署
- 檢附資料:
- 申請表
- 土地及建築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 現況照片(例如土地現況、生產設施配置圖等)
- 先期規劃費用估算明細表
- 備註:#第一階段(政策審查): 1-1.提出申請:由本署各區分署推薦符合資格且具產業需求及潛力之單位(申請書如附件 1 ),於受理期限內由本署各區分署將申請資料函送本署 。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本署
- 備註:#第一階段(政策審查): 2-1.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辦理審查會議 。 2-2.核定補助:本署依審查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及先期規劃費用,補助款以不超過500萬元為原則, 並函請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個月內將計畫書函送本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本署
- 檢附資料:
- 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規劃書
- 備註:#第二階段(技術審查): 3-1.提出申請:已完成先期規劃之申請人應檢附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規劃書於受理期限內將申請資料函送本署。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本署
- 備註:#第二階段(技術審查): 4-1.提出申請:已完成先期規劃之申請人應檢附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規劃書,於受理期限內將申請資料函送本署。 4-2.召開審查會議: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辦理審查會議,由申請單位簡報及審查委員詢答後,依照評分表(如附件2)評定補助優先順序。必要時,得由本署邀集審查委員進行現場訪視。 4-3.核定補助:本署依審查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區域冷鏈物流中心興建工程費用。審議後函請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個月內將計畫書函送本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5-1.督導查核:計畫核定後,由本署各區分署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計畫進度辦理,並由本署各區分署逐案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3)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 5-2.績效評估:計畫核定後,每案由本署各區分署協助導入專家學者輔導團隊資源,俾利區域冷鏈物流中心符合政策目標。另請本署各區分署定期蒐集補助成果,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回報銷售實績、效益,並配合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 計畫申請
注意事項
- 其他
補助項目:
- 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
補助基準:
- 縣市政府依財力級次核定最高補助比率。
- 第1級 臺北市政府,不予補助。
- 第2級 最高補助比率84%。
- 第3級 最高補助比率86%。
- 第4級 最高補助比率88%。
- 第5級 最高補助比率90%。
- 倘僅申請營運所需之新(擴)建冷鏈相關設施(備),原則授權本署各區分署參照「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審核,惟不受補助上限3,000萬元之限制。
- 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
- 農民團體
補助項目:
- 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
補助基準:
- 農民團體及農企業: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
- 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 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 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 倘僅申請營運所需之新(擴)建冷鏈相關設施(備),原則授權本署各區分署參照「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審核,惟不受補助上限3,000萬元之限制。
- 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
- 農企業
補助項目:
- 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
補助基準:
- 農民團體及農企業: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
- 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 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 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 倘僅申請營運所需之新(擴)建冷鏈相關設施(備),原則授權本署各區分署參照「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審核,惟不受補助上限3,000萬元之限制。
- 營運農糧產品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主體建築興建工程(含內部冷鏈相關設施(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