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
資格對象
  • 農民團體
    資格:
    • 從事種植、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等,並需提供契作名單。農民團體係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訂之依農會法、農業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農業合作社;農企業定義為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製、儲、銷、加工等有直接關係,且具有國產農糧作物契作契銷之相關事實者。

    條件:

    • 農民團體與農企業具有運銷或加工實績(擇一)

    甲、成立達5年(含)以上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運銷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共同運銷、直銷量及外銷量加總之年平均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加工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酒之年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乙、成立未達5年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擇成立後其中任一年之運銷實績或加工實績達上述基準量之五成以上者。

    • 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並須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文件運輸冷藏車及堆高機不受此限,另其他可移動型小型設備,授權本署各區審查衡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倘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與申請單位不同時,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補助之冷鏈設施備其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
      • 須於計畫核定前提供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合法使用(例如: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文件,並於核銷前提供建物使用執照。
      • 倘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須於收到審查結果公文之3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送本署各區分署,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以展延1次、3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 配合政策之實績:
      其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健全,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例如: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等農產品驗證、配合政策辦理收購、加工、促銷活動、友善環境耕作、集團產區、外銷專區、統一用藥、花卉系統性作業規範等,或其他經本署各區分署認定者)。

     


  • 農企業
    資格:
    • 從事種植、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等,並需提供契作名單。農民團體係指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訂之依農會法、農業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農業合作社;農企業定義為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製、儲、銷、加工等有直接關係,且具有國產農糧作物契作契銷之相關事實者。

    條件:

    • 農民團體與農企業具有運銷或加工實績(擇一)

    甲、成立達5年(含)以上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運銷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共同運銷、直銷量及外銷量加總之年平均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加工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酒之年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乙、成立未達5年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擇成立後其中任一年之運銷實績或加工實績達上述基準量之五成以上者。

    • 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並須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文件運輸冷藏車及堆高機不受此限,另其他可移動型小型設備,授權本署各區審查衡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倘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與申請單位不同時,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補助之冷鏈設施備其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
      • 須於計畫核定前提供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合法使用(例如: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文件,並於核銷前提供建物使用執照。
      • 倘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須於收到審查結果公文之3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送本署各區分署,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以展延1次、3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 配合政策之實績:
      其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健全,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例如: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等農產品驗證、配合政策辦理收購、加工、促銷活動、友善環境耕作、集團產區、外銷專區、統一用藥、花卉系統性作業規範等,或其他經本署各區分署認定者)。

     


    限制:
    • 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申請補助上限原則不超過3,000萬元。倘經規劃屬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案件,補助上限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 其他
    資格:

    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農業財團法人單位。

    條件:

    • 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並須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文件運輸冷藏車及堆高機不受此限,另其他可移動型小型設備,授權本署各區審查衡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倘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與申請單位不同時,應檢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之有效期 限應逾補助之冷鏈設施備其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倘無相對應之設施(備),則以3年為限)。
      • 須於計畫核定前提供 申請項目營運之 土地合法使用(例如: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文件,並於核銷前提供建物使用執照。
      • 倘於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須於收到審查結果公文之3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送本署各區分署,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申請展延(以展延1次、3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 配合政策之實績:
      其業務 經營及財務管理健全,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例如: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等農產品驗證、配合政策辦理收購、加工、促銷活動、友善環境耕作、集團產區、外銷專區、統一用藥、花卉系統性作業規範等,或其他經本署各區分署認定者 )。

     


    限制:
    • 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申請補助上限原則不超過3,000萬元。倘因設備建置期程涉跨年度或年度預算額度等因素,補助上限得依實際情形彈性調整,另倘經規劃屬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案件,補助上限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因應111年度「農委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作業規範調整,倘前已核定之補助案件因上述基準調整致補助金額超過3,000萬元,仍授權各區分署核定計畫,免再簽報本署)
獎助項目
  • 農民團體

    補助項目:

    • 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分級包裝、加工、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二)。

    補助基準

    1.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申請補助上限原則不超過3,000萬元。倘因設備建置期程涉跨年度或年度預算額度等因素,補助上限得依實際情形彈性調整,另倘經規劃屬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案件,補助上限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因應111年度「農委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作業規範調整,倘前已核定之補助案件因上述基準調整致補助金額超過3,000萬元,仍授權各區分署核定計畫,免再簽報本署)
    2.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倘非屬「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之補助項目,以3家估價單最低價者核算補助上限。單項設施(備)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2)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3)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 農企業

    補助項目:

    • 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分級包裝、加工、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二)。

    補助基準

    1.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申請補助上限原則不超過3,000萬元。倘因設備建置期程涉跨年度或年度預算額度等因素,補助上限得依實際情形彈性調整,另倘經規劃屬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案件,補助上限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因應111年度「農委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作業規範調整,倘前已核定之補助案件因上述基準調整致補助金額超過3,000萬元,仍授權各區分署核定計畫,免再簽報本署)
    2.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倘非屬「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之補助項目,以3家估價單最低價者核算補助上限。單項設施(備)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2)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3)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 其他

    補助項目:

    • 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分級包裝、加工、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二)。

    補助基準

    1.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申請補助上限原則不超過3,000萬元。倘因設備建置期程涉跨年度或年度預算額度等因素,補助上限得依實際情形彈性調整,另倘經規劃屬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案件,補助上限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因應111年度「農委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作業規範調整,倘前已核定之補助案件因上述基準調整致補助金額超過3,000萬元,仍授權各區分署核定計畫,免再簽報本署)
    2.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倘非屬「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之補助項目,以3家估價單最低價者核算補助上限。單項設施(備)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2)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3)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申請流程
  • 農民團體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
        • 核准立案登記之證明文件
        • 土地及建築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 運銷或加工實績佐證資料
        • 契作名單
        • 足資證明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之文件
        • 申請增設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之場域配置圖
        • 理、監事名冊及同意購置與共同使用之決議會議紀錄
        • 估價單(至少 3 家)
        • 近3年曾作為農委會或縣市政府農產品冷鏈計畫示範點之證明文件
        • 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學習時數證明
      • 備註:
        由本署各區分署 受理 具產業需求及潛力之單位提出申請 ,請申請單位於指定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等資料函送所屬依申請單位實際營運場域所在地 )本署轄區分署。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由本署各區分署審查其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後,針對生產運銷實績、冷鏈相關知識及示範場域、補助及執行成效、政策配合度等進行書面審查,並填寫評分表(如附件四),後由本署各區分署邀請專家(至少三人,其中至少一人為轄區改良場所專家)針對申請補助金額1,000萬元(含)以下者之營運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填寫評分表(如附件五),並視需求再進行現地訪視。
    3.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申請補助金額1,000萬元(不含)以上者,由本署各區分署邀集專家(至少三人,其中至少一人為轄區改良場所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至現地訪視,建議設置與改善方案,填具現地訪視表(如附件六)作為補助優先順序之參考。
    4.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分署、受補助單位
      • 備註:
        由本署各區分署參酌審查結果並視轄內產業輔導需求,將補助單位、項目、數量及金額等彙整簽報本署,倘有涉及補助基準或審查認定原則等相關疑義,再由本署召開綜合研商會議。後由本署各區分署函請受補助單位至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各區分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 或調整補助項目, 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各區分署申請展延或變更 。
    5. 驗收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計畫核定後,由本署各區分署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計畫執行完畢後,由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並由本署各區分署或邀集轄區改良場專家不定時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 七)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其餘事項請依本規範第六點辦理。
  • 農企業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
        • 公司或商業登記核准證明文件
        • 近三年財務報表
        • 倘經營品項為種苗業,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
        • 土地及建築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 運銷或加工實績佐證資料
        • 契作名單
        • 足資證明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之文件
        • 申請增設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之場域配置圖
        • 估價單(至少 3 家)
        • 近3年曾作為農委會或縣市政府農產品冷鏈計畫示範點之證明文件
        • 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學習時數證明
      • 備註:
        由本署各區分署受理具產業需求及潛力之單位提出申請 ,請申請單位於指定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等資料函送所屬依申請單位實際營運場域所在地 )本署轄區分署。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由本署各區分署審查其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後,針對生產運銷實績、冷鏈相關知識及示範場域、補助及執行成效、政策配合度等進行書面審查,並填寫評分表(如附件四),後由本署各區分署邀請專家(至少三人,其中至少一人為轄區改良場所專家)針對申請補助金額1,000萬元(含)以下者之營運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填寫評分表(如附件五),並視需求再進行現地訪視。
    3.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申請補助金額1,000萬元(不含)以上者,由本署各區分署邀集專家(至少三人,其中至少一人為轄區改良場所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至現地訪視,建議設置與改善方案,填具現地訪視表(如附件六)作為補助優先順序之參考。
    4.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分署、受補助單位
      • 備註:
        由本署各區分署參酌審查結果並視轄內產業輔導需求,將補助單位、項目、數量及金額等彙整簽報本署,倘有涉及補助基準或審查認定原則等相關疑義,再由本署召開綜合研商會議。後由本署各區分署函請受補助單位至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各區分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 或調整補助項目, 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各區分署申請展延或變更 。
    5. 驗收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計畫核定後,由本署各區分署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計畫執行完畢後,由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並由本署各區分署或邀集轄區改良場專家不定時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 七)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其餘事項請依本規範第六點辦理。
  • 其他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由本署各區分署受理具產業需求及潛力之單位提出申請 ,請申請單位於指定日前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等資料函送所屬依申請單位實際營運場域所在地 )本署轄區分署。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由本署各區分署審查其符合申請資格及條件後,針對生產運銷實績、冷鏈相關知識及示範場域、補助及執行成效、政策配合度等進行書面審查,並填寫評分表(如附件四),後由本署各區分署邀請專家(至少三人,其中至少一人為轄區改良場所專家)針對申請補助金額1,000萬元(含)以下者之營運計畫進行書面審查,並填寫評分表(如附件五),並視需求再進行現地訪視。
    3.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申請補助金額1,000萬元(不含)以上者,由本署各區分署邀集專家(至少三人,其中至少一人為轄區改良場所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至現地訪視,建議設置與改善方案,填具現地訪視表(如附件六)作為補助優先順序之參考。
    4.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分署、受補助單位
      • 備註:
        由本署各區分署參酌審查結果並視轄內產業輔導需求,將補助單位、項目、數量及金額等彙整簽報本署,倘有涉及補助基準或審查認定原則等相關疑義,再由本署召開綜合研商會議。後由本署各區分署函請受補助單位至計畫管理系統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各區分署核定,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 或調整補助項目, 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各區分署申請展延或變更 。
    5. 驗收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計畫核定後,由本署各區分署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計畫執行完畢後,由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並由本署各區分署或邀集轄區改良場專家不定時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 七)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其餘事項請依本規範第六點辦理。
注意事項
  • 農民團體

    補助項目:

    • 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分級包裝、加工、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二)。

    補助基準

    1.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申請補助上限原則不超過3,000萬元。倘因設備建置期程涉跨年度或年度預算額度等因素,補助上限得依實際情形彈性調整,另倘經規劃屬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案件,補助上限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因應111年度「農委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作業規範調整,倘前已核定之補助案件因上述基準調整致補助金額超過3,000萬元,仍授權各區分署核定計畫,免再簽報本署)
    2.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倘非屬「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之補助項目,以3家估價單最低價者核算補助上限。單項設施(備)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2)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3)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 農企業

    補助項目:

    • 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分級包裝、加工、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二)。

    補助基準

    1.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申請補助上限原則不超過3,000萬元。倘因設備建置期程涉跨年度或年度預算額度等因素,補助上限得依實際情形彈性調整,另倘經規劃屬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案件,補助上限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因應111年度「農委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作業規範調整,倘前已核定之補助案件因上述基準調整致補助金額超過3,000萬元,仍授權各區分署核定計畫,免再簽報本署)
    2.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倘非屬「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之補助項目,以3家估價單最低價者核算補助上限。單項設施(備)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2)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3)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

  • 其他

    補助項目:

    • 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分級包裝、加工、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二)。

    補助基準

    1.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最高申請補助上限原則不超過3,000萬元。倘因設備建置期程涉跨年度或年度預算額度等因素,補助上限得依實際情形彈性調整,另倘經規劃屬區域冷鏈物流中心之案件,補助上限不受前述原則限制。
    (因應111年度「農委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作業規範調整,倘前已核定之補助案件因上述基準調整致補助金額超過3,000萬元,仍授權各區分署核定計畫,免再簽報本署)
    2.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倘非屬「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之補助項目,以3家估價單最低價者核算補助上限。單項設施(備)補助以不超過50%為原則,惟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農會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將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酌予核定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類為1至12組,最高補助比率80%。
    (2)第二類為13至18組,最高補助比率65%。
    (3)第三類為19至25組,最高補助比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