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國產農產品創新行銷計畫審查作業規範
資格對象
  • 農民團體
    資格:

    補助對象

    • 農民團體: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農會、農業合作社(場)。
    • 農業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為農業部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章程所列業務項目與農產品展售行銷有直接相關者。

    限制:

    補助攤位條件

    • 限國產農產品。
    • 補助攤位以農民、農民團體、糧食經營業者及其加工業者之產品為限。
    同一鄉(鎮、市、區)各執行單位同性質活動,同年度以補助一場次為原則;連續兩年申請並接受本署補助者,自第三年起本署得參考歷年舉辦效益、創新性酌減補助金額。
  • 其他
    資格:

    補助對象

    • 農民團體: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農會、農業合作社(場)。
    • 農業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為農業部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章程所列業務項目與農產品展售行銷有直接相關者。

    限制:

    補助攤位條件

    • 限國產農產品。
    • 補助攤位以農民、農民團體、糧食經營業者及其加工業者之產品為限。
    同一鄉(鎮、市、區)各執行單位同性質活動,同年度以補助一場次為原則;連續兩年申請並接受本署補助者,自第三年起本署得參考歷年舉辦效益、創新性酌減補助金額。
獎助項目
  • 農民團體

    輔導原則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民(業)團體以當季農產品為主題,整合轄區鄉(鎮、市、區)農民(業)團體共同辦理農產品行銷活動。
    • 產品品項應以國產農糧產品為主,並以生鮮農糧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為優先。
    • 宣導已開發之新產品、新包裝、新用途及新通路等創新型態之農產品。

    補助基準

    • 依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申請補助單位需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25%以上之配合款,(配合款如非計畫研提單位之經費,應檢附其他單位同意支應配合款之相關文件),但經本署指定,屬產銷緊急處理特殊專案性活動者不在此限。依辦理規模及農產品類別區分如下:

    1.地方特產行銷:

    • 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20攤,補助15萬元。辦理活動倘需至距離150公里以上之外縣(市)或離島縣(市),且人員不便於當日往返,需留宿過夜者,該次活動攤位下限可酌減5攤展售攤位,並於計畫核准時註記。
    • 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20萬元。

    2.直轄市、縣(市)級主題行銷:

    • 農產品行銷活動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60攤,補助40萬元,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60萬元。

    3.專案性活動:

    • 配合中央政策或地方農產品盛產調節等專案活動,可依據活動項目、時間、地點、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 其他

    輔導原則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民(業)團體以當季農產品為主題,整合轄區鄉(鎮、市、區)農民(業)團體共同辦理農產品行銷活動。
    • 產品品項應以國產農糧產品為主,並以生鮮農糧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為優先。
    • 宣導已開發之新產品、新包裝、新用途及新通路等創新型態之農產品。

    補助基準

    • 依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申請補助單位需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25%以上之配合款,(配合款如非計畫研提單位之經費,應檢附其他單位同意支應配合款之相關文件),但經本署指定,屬產銷緊急處理特殊專案性活動者不在此限。依辦理規模及農產品類別區分如下:

    1.地方特產行銷:

    • 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20攤,補助15萬元。辦理活動倘需至距離150公里以上之外縣(市)或離島縣(市),且人員不便於當日往返,需留宿過夜者,該次活動攤位下限可酌減5攤展售攤位,並於計畫核准時註記。
    • 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20萬元。

    2.直轄市、縣(市)級主題行銷:

    • 農產品行銷活動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60攤,補助40萬元,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60萬元。

    3.專案性活動:

    • 配合中央政策或地方農產品盛產調節等專案活動,可依據活動項目、時間、地點、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申請流程
  • 農民團體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活動)預定執行日前1個月提出申請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本署
    3.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4. 請/撥款
      • 受理單位:本署、分署
  • 其他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活動)預定執行日前1個月提出申請。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本署
    3.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4. 請/撥款
      • 受理單位:本署、分署
注意事項
  • 農民團體

    輔導原則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民(業)團體以當季農產品為主題,整合轄區鄉(鎮、市、區)農民(業)團體共同辦理農產品行銷活動。
    • 產品品項應以國產農糧產品為主,並以生鮮農糧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為優先。
    • 宣導已開發之新產品、新包裝、新用途及新通路等創新型態之農產品。

    補助基準

    • 依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申請補助單位需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25%以上之配合款,(配合款如非計畫研提單位之經費,應檢附其他單位同意支應配合款之相關文件),但經本署指定,屬產銷緊急處理特殊專案性活動者不在此限。依辦理規模及農產品類別區分如下:

    1.地方特產行銷:

    • 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20攤,補助15萬元。辦理活動倘需至距離150公里以上之外縣(市)或離島縣(市),且人員不便於當日往返,需留宿過夜者,該次活動攤位下限可酌減5攤展售攤位,並於計畫核准時註記。
    • 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20萬元。

    2.直轄市、縣(市)級主題行銷:

    • 農產品行銷活動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60攤,補助40萬元,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60萬元。

    3.專案性活動:

    • 配合中央政策或地方農產品盛產調節等專案活動,可依據活動項目、時間、地點、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 其他

    輔導原則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民(業)團體以當季農產品為主題,整合轄區鄉(鎮、市、區)農民(業)團體共同辦理農產品行銷活動。
    • 產品品項應以國產農糧產品為主,並以生鮮農糧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為優先。
    • 宣導已開發之新產品、新包裝、新用途及新通路等創新型態之農產品。

    補助基準

    • 依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申請補助單位需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25%以上之配合款,(配合款如非計畫研提單位之經費,應檢附其他單位同意支應配合款之相關文件),但經本署指定,屬產銷緊急處理特殊專案性活動者不在此限。依辦理規模及農產品類別區分如下:

    1.地方特產行銷:

    • 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20攤,補助15萬元。辦理活動倘需至距離150公里以上之外縣(市)或離島縣(市),且人員不便於當日往返,需留宿過夜者,該次活動攤位下限可酌減5攤展售攤位,並於計畫核准時註記。
    • 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20萬元。

    2.直轄市、縣(市)級主題行銷:

    • 農產品行銷活動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60攤,補助40萬元,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60萬元。

    3.專案性活動:

    • 配合中央政策或地方農產品盛產調節等專案活動,可依據活動項目、時間、地點、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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