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補救助專區
輔導國產農產品創新行銷計畫審查作業規範
資格對象
- 農民團體資格:
補助對象
- 農民團體: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農會、農業合作社(場)。
- 農業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為農業部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章程所列業務項目與農產品展售行銷有直接相關者。
限制:補助攤位條件
- 限國產農產品。
- 補助攤位以農民、農民團體、糧食經營業者及其加工業者之產品為限。
- 其他資格:
補助對象
- 農民團體: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農會、農業合作社(場)。
- 農業團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為農業部之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且章程所列業務項目與農產品展售行銷有直接相關者。
限制:補助攤位條件
- 限國產農產品。
- 補助攤位以農民、農民團體、糧食經營業者及其加工業者之產品為限。
獎助項目
- 農民團體
輔導原則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民(業)團體以當季農產品為主題,整合轄區鄉(鎮、市、區)農民(業)團體共同辦理農產品行銷活動。
- 產品品項應以國產農糧產品為主,並以生鮮農糧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為優先。
- 宣導已開發之新產品、新包裝、新用途及新通路等創新型態之農產品。
補助基準
- 依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申請補助單位需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25%以上之配合款,(配合款如非計畫研提單位之經費,應檢附其他單位同意支應配合款之相關文件),但經本署指定,屬產銷緊急處理特殊專案性活動者不在此限。依辦理規模及農產品類別區分如下:
1.地方特產行銷:
- 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20攤,補助15萬元。辦理活動倘需至距離150公里以上之外縣(市)或離島縣(市),且人員不便於當日往返,需留宿過夜者,該次活動攤位下限可酌減5攤展售攤位,並於計畫核准時註記。
- 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20萬元。
2.直轄市、縣(市)級主題行銷:
- 農產品行銷活動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60攤,補助40萬元,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60萬元。
3.專案性活動:
- 配合中央政策或地方農產品盛產調節等專案活動,可依據活動項目、時間、地點、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 其他
輔導原則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民(業)團體以當季農產品為主題,整合轄區鄉(鎮、市、區)農民(業)團體共同辦理農產品行銷活動。
- 產品品項應以國產農糧產品為主,並以生鮮農糧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為優先。
- 宣導已開發之新產品、新包裝、新用途及新通路等創新型態之農產品。
補助基準
- 依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申請補助單位需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25%以上之配合款,(配合款如非計畫研提單位之經費,應檢附其他單位同意支應配合款之相關文件),但經本署指定,屬產銷緊急處理特殊專案性活動者不在此限。依辦理規模及農產品類別區分如下:
1.地方特產行銷:
- 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20攤,補助15萬元。辦理活動倘需至距離150公里以上之外縣(市)或離島縣(市),且人員不便於當日往返,需留宿過夜者,該次活動攤位下限可酌減5攤展售攤位,並於計畫核准時註記。
- 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20萬元。
2.直轄市、縣(市)級主題行銷:
- 農產品行銷活動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60攤,補助40萬元,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60萬元。
3.專案性活動:
- 配合中央政策或地方農產品盛產調節等專案活動,可依據活動項目、時間、地點、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申請流程
- 農民團體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活動)預定執行日前1個月提出申請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本署
-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 請/撥款
- 受理單位:本署、分署
- 計畫申請
- 其他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申請單位應於計畫(活動)預定執行日前1個月提出申請。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本署
-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 請/撥款
- 受理單位:本署、分署
- 計畫申請
注意事項
- 農民團體
輔導原則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民(業)團體以當季農產品為主題,整合轄區鄉(鎮、市、區)農民(業)團體共同辦理農產品行銷活動。
- 產品品項應以國產農糧產品為主,並以生鮮農糧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為優先。
- 宣導已開發之新產品、新包裝、新用途及新通路等創新型態之農產品。
補助基準
- 依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申請補助單位需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25%以上之配合款,(配合款如非計畫研提單位之經費,應檢附其他單位同意支應配合款之相關文件),但經本署指定,屬產銷緊急處理特殊專案性活動者不在此限。依辦理規模及農產品類別區分如下:
1.地方特產行銷:
- 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20攤,補助15萬元。辦理活動倘需至距離150公里以上之外縣(市)或離島縣(市),且人員不便於當日往返,需留宿過夜者,該次活動攤位下限可酌減5攤展售攤位,並於計畫核准時註記。
- 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20萬元。
2.直轄市、縣(市)級主題行銷:
- 農產品行銷活動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60攤,補助40萬元,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60萬元。
3.專案性活動:
- 配合中央政策或地方農產品盛產調節等專案活動,可依據活動項目、時間、地點、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
- 其他
輔導原則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民(業)團體以當季農產品為主題,整合轄區鄉(鎮、市、區)農民(業)團體共同辦理農產品行銷活動。
- 產品品項應以國產農糧產品為主,並以生鮮農糧產品及其初級加工品為優先。
- 宣導已開發之新產品、新包裝、新用途及新通路等創新型態之農產品。
補助基準
- 依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申請補助單位需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25%以上之配合款,(配合款如非計畫研提單位之經費,應檢附其他單位同意支應配合款之相關文件),但經本署指定,屬產銷緊急處理特殊專案性活動者不在此限。依辦理規模及農產品類別區分如下:
1.地方特產行銷:
- 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20攤,補助15萬元。辦理活動倘需至距離150公里以上之外縣(市)或離島縣(市),且人員不便於當日往返,需留宿過夜者,該次活動攤位下限可酌減5攤展售攤位,並於計畫核准時註記。
- 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20萬元。
2.直轄市、縣(市)級主題行銷:
- 農產品行銷活動展售日期2天,每日至少60攤,補助40萬元,倘超過最低攤位數或具創新行銷作法,依規劃內容核給補助金額,最高補助60萬元。
3.專案性活動:
- 配合中央政策或地方農產品盛產調節等專案活動,可依據活動項目、時間、地點、規模等核定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