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農糧作物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
資格對象
資格:

設施搭建之土地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土地編定規定之土地,以及符合以下A~D任一產業規定資格之農民可申請:

A、蔬菜產業申請者

A1、參與蔬菜集團產區者。
A2、通過產銷履歷蔬菜品項驗證。
A3、契作契銷之蔬菜農民。
A4、汛期(5 月至 10 月)、颱風或豪雨期間,具供應蔬菜至果菜批發市場運銷實績。
A5、落實作物安全自主管理,可提出自主送檢報告之蔬菜農民。
A6、種植蔬菜類別以葉菜類、根莖菜類及蔬菜用瓜果類。

*回歸提升防災成效及穩定蔬果供應目的,本年以輔導蔬菜及果樹產業興建結構加強型溫網室及其所需環境調控設備為主。

B、果樹產業申請者

B1、登錄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審查合格之農民。
B2、 參與果樹集團產區者。
B3、通過產銷履歷水果品項驗證者。
B4、種植?梨、芒果、番石榴及柑橘類等具外銷潛力果品之農民。
B5、落實水果安全自主管理,可提出農藥自主送驗合格報告之農民。

*回歸提升防災成效及穩定蔬果供應目的,本年以輔導蔬菜及果樹產業興建結構加強型溫網室及其所需環境調控設備為主。

C、花卉產業申請者

C1、以通過「外銷切花切葉系統性管理作業規範」驗證者優先。
C2、種植新興花卉或國產新品種者優先。
C3、大宗花卉之品項:其中國蘭、文心蘭、火鶴花之設施以汰舊換新為限(原址重蓋或舊地拆除移地重建),前開特定花卉品項之申請者可提供近 3(108-110)年實施產期調節具分散產期供貨證明且近 2(109-110)年外銷實績為持續成長者可不受汰舊換新限制。

D、種苗產業

D1、參與香蕉、柑橘、百香果、草莓等健康種苗驗證體系者。
D2、蔬菜採種業者。
D3、配合參與大宗蔬菜種苗供應申報者。

E、特用作物產業

E1、限 110 年度設施型農業計畫審查通過及本計畫核定後未完成案件可申請 。
E2、限定品項與資格:

  • 咖啡:需為農糧署輔導集團產區之經營主體。
  • 香莢蘭:至少 0.1 公頃(含)以上規模,每年設施申請總量以 5 公頃為限。
  • 香草類限薄荷、羅勒、萬壽菊、迷迭香、百里香及薰衣草等品項,種植總面積達 0.1 公頃(含)以上。

E2、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或產地標章等驗證者。
E3、需具有後端通路或契作供貨事實證明者。

       F、菇類設施

F1、限 110 年度設施型農業計畫審查通過及本計畫核定後未完成案件可申請 。
F2、以下任一品項可申請:
  限香菇、木耳、草菇、洋菇之舊有設施汰舊換新(原址重蓋或舊地拆除移地重建) 可申請 。
F2、通過產銷履歷驗證或產地標章等驗證者。
F3、需具有後端通路或契作供貨事實證明者。
F4、申請設施/設備:

  • 需採用溫網室搭建模式,利用黑色塑膠布或內外遮蔭等遮光資材調控菇類各階段生長所需光照,搭配降溫系統及立體化栽培,優化生產環境。
  • 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 或 結構型鋼骨溫網室 搭建 屋頂可再覆以內遮蔭及外遮蔭方式遮光 90% 以上,不限材質。

 

限制:
  1. 111年新申請新建結構型鋼骨溫網室及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面積每人以 0.5 公頃為上限、加強型水平棚架網室及簡易型設施每人以 1 公頃為上限,
  2. 簡易型設施及舊有溫網室設施改善設備,限110年度本計畫核定後未完成案件可申請,視實際辦理情形及經費,再考量開放111年度之申請。
獎助項目

【溫/網室設施與設備】

  1. 結構加強型溫網室設施:
    溫網室設施西部地區補助 50%,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補助 60%。依申請項目,每0.1公頃補助12萬元~90萬元。
  2. 示範溫(網)室設施:
    本項目由農糧署個案認定,須結合農委會所屬試驗改良場所辦理技術成果示範,並須同意開放農民觀摩者,視個案簽奉核准後辦理。欲申請此項目者,需檢附承造廠家 3 家以上估價單,俾核列補助預算。
  3. 簡易型設施(限110年度本計畫核定後未完成案件可申請):
    -水平棚架網室及水平棚架西部地區補助50%,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補助60%。依申請項目,每0.1公頃補助4.5萬元~6萬元。
    -水平棚架網室及水平棚架以外之剩餘項目補助比例以不超過50%為原則。依申請項目,每坪750元至每0,1公頃26萬元。
  4. 設備
    -田間輸送軌道系統,補助不超過1/3為原則,依申請項目,,每公尺最高補助125元。
    -剩餘表列之設備,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依申請項目,最高每0.1公頃補助16.5萬元。

*補助基準及規格請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補助基準及溫網室設施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參考圖說。

【其他設備】
  1. 土壤消毒、環境監測設備、環境調控設備、養液供應及相關生產設備等非表列項目:
    須檢附 3 張估價單,經各分署邀集地方政府或試驗改良場所評估符合溫網室栽培需求,納入計畫輔導,補助以不超過 1/2 為原則。
  2. 花卉採後處理設備(限定花卉產業申請):
    有關花卉作物採收後所需之設備(如包裝、分級、保鮮管抽真空機等),申請須檢附 3 張估價單,該項目前一年如已受理補助或訂有相關補助基準者,得逕納入計畫輔導,倘無,並得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評估符合採後處理需求,納入計畫輔導,補助以不超過 1/2 為原則。
申請流程
1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農會、公所
  • 備註:
    農民團體、鄉鎮市區公所輔導符合本規範補助對象提出申請。
  • 檢附資料:
    • 產業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申請表
    • 產銷履歷/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國際驗證(GLOBALG.A.P等)/外銷切花切葉系統性管理作業規範驗證
    • 本年或前一年度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農藥殘留抽檢合格報告
    • 本年或前一年度相關契作契約或供應實績證明文件
    • 土地持有證明資料或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
    • 土地設置溫網室同意書(土地承租者必帶)
    • 種苗業登記證(種苗業者必帶)
    • 申請溫室環控系統規格檢核書(申請溫室環控系統者必帶)
    • 申請水養液供應系統規格檢核書(申請水養液供應系統必帶)
2資料查核
  • 執行單位:分署、縣市政府
3計畫執行
  • 執行單位:分署、縣市政府
  • 備註:
    1、經資料查核且核定計畫後,申請者方可購置申請之設備。
    2、購置申請之設備後,應於申請項目明顯位置標示「農糧署111農再-○○-糧-○○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以字體大小以長寬各5公分為原則(視申請項目大小而定),並以耐用材質設置,另設備標示於明顯處。
4驗收
  • 執行單位:分署、縣市政府
5請/撥款
  • 執行單位:分署、縣市政府
  • 備註:
    申請者可選一次撥付或分期撥付,分期撥付限補助經費100萬元以上者得申請之。
  • 檢附資料:
    • 一次撥付:設施請檢附載明保固條款之合約書影本或設施保固文件
    • 一次撥付/分期撥付(第一期):請款領據
    • 一次撥付/分期撥付(第二期):補助溫網室設施全額發票影本
    • 分期撥付(第二期):請款收據
    • 分期撥付(第二期):全額發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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