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農民農業經營準備金
資格對象
  1. 第 1 年期申請者需符合下列全部條件:
    • 年齡 18~45 歲、實際自營從事農業生產者之青年農民。
    • 從農期間未達 2 年者,且透過相關資料庫查詢,未有使用農民等身分(農民係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定義)申請其他措施、補助或救助(如農民生活補貼、農機補助、綠色環境給付及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等)已逾2年狀況。
    • 已經具有農業經營場域,並符合各產業類別條件。
      • 農糧類別(擇一組別申請)
        A方案:單一作物經營組
        水稻5公頃、雜糧2公頃、製糖甘蔗2公頃、芻料作物2公頃、果樹0.7公頃、茶0.7公頃、蔬菜0.6公頃、香草0.4公頃、其他農糧作物0.4公頃、花卉0.3公頃、種苗0.2公頃、設施型農業0.2公頃及飼養蜂總箱數50箱以上。
        B方案:複合作物經營組
        農業經營場域種植2種作物者,應以種植面積較大之作物為主要作物別,與次要作物之種植面積按比例合併計算,加總面積應達百分之百,並符合本組之面積門檻條件。
        (1)複合作物類別(主(次)要作物):水稻、雜糧、果樹、蔬菜。
        (2)主要作物面積合併計算之比例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應達主要作物規定之面積以上。
        (3)次要作物最小種植面積應達0.2公頃以上。
        C方案: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 驗證組
        經營場域至少百分之七十之面積已取得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 驗證,得依本組規定之面積申請。
        (1)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作物類別及面積:水稻4公頃、雜糧1.6公頃、果樹0.6公頃、茶0.6公頃、蔬菜0.5公頃。
        (2)應檢附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並明載驗證面積、驗證地號及驗證證書有效期限資訊。其證書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須為申請人本人。若屬集團驗證者,則應檢附集團驗證附表。
      • 畜牧類別:經營場域須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如未達本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者,應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 水產養殖類別:經營場域須已取得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漁業權(含入漁權)。
      • 近海漁撈類別:
        甲、 特定漁業:取得漁業執照之漁船。
        乙、 定置漁業:經營場域須已取得定置漁業權執照。
    • 具有由下列任一方式認可之農業經營技術:
      • 農業公費專班畢業。
      • 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 非農業相關科系畢業生,且農業專業訓練時數達 150 小時,或農業學分數達 9 學分者。
  2. 第 2 年期續申請者不受年齡及從農期間規定限制,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規定得續申請:
    • 加入青農聯誼會或漁青聯誼會。
    • 依申請產業類別,以申請人本人完成以下措施:
      • 農糧類別: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產銷履歷驗證、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或初級加工場等送件申請,或為本部審認「農糧作物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有案之農民、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或投保農業保險。
      • 畜牧類別: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產銷履歷驗證或優良農產品驗證等送件申請,或投保畜牧業保險。
      • 水產養殖及近海漁撈類別: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產銷履歷驗證、優良農產品驗證、ASC認證標章、清真認證標章、海洋之心生態標章漁船認證或最佳水產養殖規範認證(BAP)等送件申請,或為本部漁業署輔導之外銷養殖場或漁船登錄名單、投保漁業保險。
      • 申請人若已屬前述所列驗(認)證合格者,或請領本方案前,曾進入見習農場累積達9個月並經訓練結訓,則不在此限。
      • 若申請人未能完成前述相關措施,須於受領第1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完成農業專業訓練時數達40小時或農業學分數達3學分。
  3. 第3年期續申請:
    • 屆期領滿第2年期之申請者,且不受年齡及從農期間規定限制。
    • 畜牧、水產養殖及近海漁撈類別,提供受領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之生產紀錄(近12個月)。
    • 依申請產業類別,以申請人本人完成以下措施:
      • 農糧類別:
        甲、取得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產銷履歷、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或初級加工場等,或為本部審認「農糧作物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有案之農民、提繳農民退休儲金或投保農業保險。
        乙、農業經營場域面積較第1年期申請之經營類別增加百分之十(飼養蜂總箱數須達110箱以上作為基準)。
      • 畜牧類別: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產銷履歷驗證或優良農產品驗證等,或投保畜牧業保險。
      • 水產養殖及近海漁撈類別:完成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產銷履歷驗證、優良農產品驗證、ASC認證標章、清真認證標章、海洋之心生態標章漁船認證或BAP最佳水產養殖規範認證等,或為本部漁業署輔導之外銷養殖場或漁船登錄名單、投保漁業保險。
      • 若畜牧、水產養殖及近海漁撈類別之申請人未能完成前述相關措施,須於受領第2年期農業經營準備金期間,完成農業專業訓練時數達40小時或農業學分數達3學分。
      • 申請人若已取得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合格者,或已成為本部見習農場之負責人,則不在此限。
有關申請人年齡與實際從農年期作為審查基準,115年上半年申請案件,以截至115年2月28日止;115年下半年申請案件,以截至115年9月30日止。
獎助項目
  1. 第1年期-依請領對象資格條件,給予最高新臺幣(下同)18萬元或36萬元之農業經營準備金:
    • 農業公費專班畢業生:畢業成績達前百分之二十五,最高36萬元;於110學年度起依各校學制進行校外實習之公費專班學生,除畢業成績達前百分之二十五外,限於自家農場以外之農場或農企業機構實習者,最高36萬元。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進入見習農場累積達12個月並經訓練結訓,最高36萬元。
    • 其餘符合資格條件者,最高18萬元。
  2. 第2年期續申請-依首次請領對象發給額度,給予最高18萬元或36萬元之農業經營準備金。
  3. 第3年期續申請-給予最高12萬元之農業經營準備金。
申請流程
採線上申請:https://yfreserves.mo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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