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農糧署輔導設置農村社區農產品銷售據點計畫說明
資格對象
  • 農民團體
    資格:

    符合以下身分者(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農民團體
    • 農業相關團體

  • 其他
    資格:

    符合以下身分者(以下簡稱主辦單位)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農民團體
    • 農業相關團體

獎助項目
  • 農民團體

    補助原則

    1. 軟體面:製作足夠揭示資訊的農產品標籤、產地故事或農友介紹、在地農產品直銷宣傳(如站點POP 文宣物)、據點維運人員或供貨農友之教育訓練、顧問輔導費用、透過食農教育士辦理區域串聯等。
    2. 硬體面:設置所需之展示桌、展售架、帳篷、廣告牌、冷藏展示櫃等設備。
    3. 各類型據點補助金額上限如下:
    年度 農村社區小舖 農民直銷站 農民市集 行動直銷站
    第一年 30 60 60 60
    第二年 15 50 40 15
    第三年()以上  
    10
     
    10
     
    20
     
    10

                                                                                                               單位:萬元

    4.資本門經費之配合款不得少於50%、經常門經費之配合款不得少於25%。

    5.補助額度按當年度計畫預算額度及設置攤位數酌予增減。

    --------------------

    推動策略
    輔導類型以「農村社區小舖」、「農民市集」及「農民直銷站」三種模式為主,「行動直銷站」為輔,以新鮮、安全、安心及多樣化為訴求,由農民以當日或當季自產之生鮮農產品或初級加工品,自行訂價並擔負產品安全責任,透過面對面互動,將安心直接傳送給消費者,並讓農民親身感受農產品市場的銷售資訊。

    1. 農村社區小舖:
      據點之大小原則依設置地點室內空間規劃及需求,以專櫃、專區或展售架陳列等方式,提供社區農民銷售農產品,並以每日銷售方式辦理。
      • 設置地點:
        於現行已設有超市、賣場等有意願運用既有空間設置農民直銷專區或經主辦單位自行評估確有需求,需考量住戶人口多寡(商圈)、社區消費水準、交通便利(含停車場)及農民供貨便利者等因素。
      • 展售時間:
        以平日超市常態營業時間。
         
    2. 農民直銷站:
       於現有農民團體超市設置農民直銷專區,提供小農平日常態銷售管道,讓消費者可以「看得到生產者的臉」照片等生產資訊。
      • 設置地點:
        於現行已設有超市、賣場等有意願運用既有空間設置農民直銷專區或經主辦單位自行評估確有需求,需考量住戶人口多寡(商圈)、社區消費水準、交通便利(含停車場)及農民供貨便利者等因素。
      • 展售時間:
        以平日超市常態營業時間。
         
    3. 農民市集:
      利用假日於人潮聚集地(如觀光景點)設置定期定點市集,提供在地小農銷售自產農產品,及與消費者「面對面行銷」互動管道。
      • 設置地點:
        觀光景點、公園、閒置空地(既成場所設置臨時市集)或其他人潮聚集地等,上開土地需合法利用,並取得場地使用同意書(至少3年以上),審核農民市集成立申請時, 以 鼓勵設置於鄰近性別友善設施之地點,或是設置臨時哺(集)乳室、性別友善廁所等為優先。
      • 展售時間:
        利用假日(周休二日)或固定時間,每週或隔週擇定一或二日辦理或每月定期定點至少二次以上。
         
    4. 行動直銷站:
      車輛經改裝並需取得車輛變更登記合法上路,以行動直銷站方式將在地農友新鮮、安全之特色農產品帶入社區,讓更多消費者能直接採購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
      • 展售時間:
        利用假日(周休二日)或固定時間,每週或隔週擇定一或二日辦理或每月定期定點至少二次以上。

    農民及產品定位

    • 以當地個別農民或產銷班自產之「生鮮農產品」為主,「自產農產加工品(不含商業性產品)」為輔,少量多樣,由農民團體或主辦單位遴選機制進行資格及實地審核。販售農產品以具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友善環境耕作之農產品品項為主,並簽訂契約書。
    • 為落實地產地消精神,供貨者應以所在地區農民或產銷班為主,除屬該地區未生產之產品,得由鄰近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農民供應,並以契約規範供貨之數量及品質,嚴禁批貨供應。
    • 參加展售之農民或產銷班得於供貨前向主辦單位登記擬展售之品項、數量等資訊,以利進行標籤列印及廣宣議題規劃。
       

    產品安全確保及風險控管

    • 農民應遵守安全用藥規定,生產安全之農產品,自負產品責任,並將「安全」(品質符合規定)、「安心」(資訊充分提供)直接傳送給消費者。
    • 建立安全用藥檢測機制
      • 由主辦單位自主管理辦理農藥殘留檢測,並自行訂定抽驗機制(每月至少抽驗二件),如檢驗不合格者加強列管並負擔檢驗費1/2。
      • 屬有機、友善環境耕作、產銷履歷農產品依各該產品管理規範,加強辦理相關產品標示及品質等查驗,辦理年度執行檢討,俾供次年辦理之依據。
    • 建立資訊透明化機制
      • 農村社區小舖、農民直銷站:建立電腦資訊系統,標籤內容包含產品名稱、生產者姓名、價格、包裝日期等資訊(含條碼),以張貼於包裝袋上,並利於進出貨之統計、結帳及產品品質控管。
      • 農民市集、行動直銷站:應於攤位前放置生產者及產品資訊簡介看版,並於產品張貼標籤,以進行產品安全及品質等風險追蹤控管。
         

    營運管理

    • 由主辦單位自行訂定自治管理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農民進退場、上下架、產品規範、生產紀錄、抽驗機制、產銷與場地規劃、管理單位職責,以及相關切結書等事項。
    • 營運管理:由主辦單位建立自主營運之獲利模式及確保設置宗旨,並適時開發新的生產者,以補足市場產季供貨不足,以及統籌維護展售場地環境整潔及衛生條件。
    • 設施(備)維護與保管:由主辦單位自行維護與保管。
    • 行動直銷站車輛經改裝並需取得車輛變更登記始得合法上路。
       

    規劃廣告宣傳議題行銷
    主辦單位規劃辦理塑造具地方特色市集及直銷站,發揮個人或產品群特色,依時令或季節進行主題行銷活動,活絡消費市場。必要時,應配合辦理政府產銷調節措施,協助農民產銷。

  • 其他

     

    補助原則

    1. 軟體面:製作足夠揭示資訊的農產品標籤、產地故事或農友介紹、在地農產品直銷宣傳(如站點POP文宣物)、據點維運人員或供貨農友之教育訓練、顧問輔導費用、透過食農教育士辦理區域串聯等。
    2. 硬體面:設置所需之展示桌、展售架、帳篷、廣告牌、冷藏展示櫃等設備。
    3. 各類型據點補助金額上限如下:
    年度農村社區小舖農民直銷站農民市集行動直銷站
    第一年30606060
    第二年15504015
    第三年(含)以上 
    10
     
    10
     
    20
     
    10

                                                                                                               單位:萬元

       4.資本門經費之配合款不得少於50%、經常門經費之配合款不得少於25%。

       5.補助額度按當年度計畫預算額度及設置攤位數酌予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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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動策略
    輔導類型以「農村社區小舖」、「農民市集」及「農民直銷站」三種模式為主,「行動直銷站」為輔,以新鮮、安全、安心及多樣化為訴求,由農民以當日或當季自產之生鮮農產品或初級加工品,自行訂價並擔負產品安全責任,透過面對面互動,將安心直接傳送給消費者,並讓農民親身感受農產品市場的銷售資訊。

    1. 農村社區小舖:
      據點之大小原則依設置地點室內空間規劃及需求,以專櫃、專區或展售架陳列等方式,提供社區農民銷售農產品,並以每日銷售方式辦理。
      • 設置地點:
        於現行已設有超市、賣場等有意願運用既有空間設置農民直銷專區或經主辦單位自行評估確有需求,需考量住戶人口多寡(商圈)、社區消費水準、交通便利(含停車場)及農民供貨便利者等因素。
      • 展售時間:
        以平日超市常態營業時間。
         
    2. 農民直銷站:
       於現有農民團體超市設置農民直銷專區,提供小農平日常態銷售管道,讓消費者可以「看得到生產者的臉」照片等生產資訊。
      • 設置地點:
        於現行已設有超市、賣場等有意願運用既有空間設置農民直銷專區或經主辦單位自行評估確有需求,需考量住戶人口多寡(商圈)、社區消費水準、交通便利(含停車場)及農民供貨便利者等因素。
      • 展售時間:
        以平日超市常態營業時間。
         
    3. 農民市集:
      利用假日於人潮聚集地(如觀光景點)設置定期定點市集,提供在地小農銷售自產農產品,及與消費者「面對面行銷」互動管道。
      • 設置地點:
        觀光景點、公園、閒置空地(既成場所設置臨時市集)或其他人潮聚集地等,上開土地需合法利用,並取得場地使用同意書(至少3年以上),審核農民市集成立申請時, 以 鼓勵設置於鄰近性別友善設施之地點,或是設置臨時哺(集)乳室、性別友善廁所等為優先。
      • 展售時間:
        利用假日(周休二日)或固定時間,每週或隔週擇定一或二日辦理或每月定期定點至少二次以上。
         
    4. 行動直銷站:
      車輛經改裝並需取得車輛變更登記合法上路,以行動直銷站方式將在地農友新鮮、安全之特色農產品帶入社區,讓更多消費者能直接採購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
      • 展售時間:
        利用假日(周休二日)或固定時間,每週或隔週擇定一或二日辦理或每月定期定點至少二次以上。

    農民及產品定位

    • 以當地個別農民或產銷班自產之「生鮮農產品」為主,「自產農產加工品(不含商業性產品)」為輔,少量多樣,由農民團體或主辦單位遴選機制進行資格及實地審核。販售農產品以具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友善環境耕作之農產品品項為主,並簽訂契約書。
    • 為落實地產地消精神,供貨者應以所在地區農民或產銷班為主,除屬該地區未生產之產品,得由鄰近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農民供應,並以契約規範供貨之數量及品質,嚴禁批貨供應。
    • 參加展售之農民或產銷班得於供貨前向主辦單位登記擬展售之品項、數量等資訊,以利進行標籤列印及廣宣議題規劃。
       

    產品安全確保及風險控管

    • 農民應遵守安全用藥規定,生產安全之農產品,自負產品責任,並將「安全」(品質符合規定)、「安心」(資訊充分提供)直接傳送給消費者。
    • 建立安全用藥檢測機制
      • 由主辦單位自主管理辦理農藥殘留檢測,並自行訂定抽驗機制(每月至少抽驗二件),如檢驗不合格者加強列管並負擔檢驗費1/2。
      • 屬有機、友善環境耕作、產銷履歷農產品依各該產品管理規範,加強辦理相關產品標示及品質等查驗,辦理年度執行檢討,俾供次年辦理之依據。
    • 建立資訊透明化機制
      • 農村社區小舖、農民直銷站:建立電腦資訊系統,標籤內容包含產品名稱、生產者姓名、價格、包裝日期等資訊(含條碼),以張貼於包裝袋上,並利於進出貨之統計、結帳及產品品質控管。
      • 農民市集、行動直銷站:應於攤位前放置生產者及產品資訊簡介看版,並於產品張貼標籤,以進行產品安全及品質等風險追蹤控管。
         

    營運管理

    • 由主辦單位自行訂定自治管理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農民進退場、上下架、產品規範、生產紀錄、抽驗機制、產銷與場地規劃、管理單位職責,以及相關切結書等事項。
    • 營運管理:由主辦單位建立自主營運之獲利模式及確保設置宗旨,並適時開發新的生產者,以補足市場產季供貨不足,以及統籌維護展售場地環境整潔及衛生條件。
    • 設施(備)維護與保管:由主辦單位自行維護與保管。
    • 行動直銷站車輛經改裝並需取得車輛變更登記始得合法上路。
       

    規劃廣告宣傳議題行銷
    主辦單位規劃辦理塑造具地方特色市集及直銷站,發揮個人或產品群特色,依時令或季節進行主題行銷活動,活絡消費市場。必要時,應配合辦理政府產銷調節措施,協助農民產銷。

申請流程
  • 農民團體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基本資料表
        • 供貨名冊及生產資料
        • 供應農戶審查紀錄表
        • 自治管理規範
        • 展售場地同意書
        • 切結書
        • 倘為第二年以上申請單位,須檢附前年度農民銷售實績
      • 備註:
        由研提單位擬具基本資料表 ,送本署四區分署初審後,將結果轉陳本署,擇期召開複審會議。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本署
    3.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主辦單位
      • 備註:
        配合提供執行情形及成果報告。
    4. 請/撥款
      • 受理單位:本署
  • 其他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基本資料表
        • 供貨名冊及生產資料
        • 供應農戶審查紀錄表
        • 自治管理規範
        • 展售場地同意書
        • 切結書
        • 倘為第二年以上申請單位,須檢附前三年度農民銷售實績
      • 備註:
        由研提單位擬具基本資料表 ,送本署四區分署初審後,將結果轉陳本署,擇期召開複審會議。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本署
    3.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主辦單位
      • 備註:
        配合提供執行情形及成果報告。
    4. 請/撥款
      • 受理單位:本署
注意事項
  • 農民團體

    補助原則

    1. 軟體面:製作足夠揭示資訊的農產品標籤、產地故事或農友介紹、在地農產品直銷宣傳(如站點POP 文宣物)、據點維運人員或供貨農友之教育訓練、顧問輔導費用、透過食農教育士辦理區域串聯等。
    2. 硬體面:設置所需之展示桌、展售架、帳篷、廣告牌、冷藏展示櫃等設備。
    3. 各類型據點補助金額上限如下:
    年度 農村社區小舖 農民直銷站 農民市集 行動直銷站
    第一年 30 60 60 60
    第二年 15 50 40 15
    第三年()以上  
    10
     
    10
     
    20
     
    10

                                                                                                               單位:萬元

    4.資本門經費之配合款不得少於50%、經常門經費之配合款不得少於25%。

    5.補助額度按當年度計畫預算額度及設置攤位數酌予增減。

    --------------------

    推動策略
    輔導類型以「農村社區小舖」、「農民市集」及「農民直銷站」三種模式為主,「行動直銷站」為輔,以新鮮、安全、安心及多樣化為訴求,由農民以當日或當季自產之生鮮農產品或初級加工品,自行訂價並擔負產品安全責任,透過面對面互動,將安心直接傳送給消費者,並讓農民親身感受農產品市場的銷售資訊。

    1. 農村社區小舖:
      據點之大小原則依設置地點室內空間規劃及需求,以專櫃、專區或展售架陳列等方式,提供社區農民銷售農產品,並以每日銷售方式辦理。
      • 設置地點:
        於現行已設有超市、賣場等有意願運用既有空間設置農民直銷專區或經主辦單位自行評估確有需求,需考量住戶人口多寡(商圈)、社區消費水準、交通便利(含停車場)及農民供貨便利者等因素。
      • 展售時間:
        以平日超市常態營業時間。
         
    2. 農民直銷站:
       於現有農民團體超市設置農民直銷專區,提供小農平日常態銷售管道,讓消費者可以「看得到生產者的臉」照片等生產資訊。
      • 設置地點:
        於現行已設有超市、賣場等有意願運用既有空間設置農民直銷專區或經主辦單位自行評估確有需求,需考量住戶人口多寡(商圈)、社區消費水準、交通便利(含停車場)及農民供貨便利者等因素。
      • 展售時間:
        以平日超市常態營業時間。
         
    3. 農民市集:
      利用假日於人潮聚集地(如觀光景點)設置定期定點市集,提供在地小農銷售自產農產品,及與消費者「面對面行銷」互動管道。
      • 設置地點:
        觀光景點、公園、閒置空地(既成場所設置臨時市集)或其他人潮聚集地等,上開土地需合法利用,並取得場地使用同意書(至少3年以上),審核農民市集成立申請時, 以 鼓勵設置於鄰近性別友善設施之地點,或是設置臨時哺(集)乳室、性別友善廁所等為優先。
      • 展售時間:
        利用假日(周休二日)或固定時間,每週或隔週擇定一或二日辦理或每月定期定點至少二次以上。
         
    4. 行動直銷站:
      車輛經改裝並需取得車輛變更登記合法上路,以行動直銷站方式將在地農友新鮮、安全之特色農產品帶入社區,讓更多消費者能直接採購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
      • 展售時間:
        利用假日(周休二日)或固定時間,每週或隔週擇定一或二日辦理或每月定期定點至少二次以上。

    農民及產品定位

    • 以當地個別農民或產銷班自產之「生鮮農產品」為主,「自產農產加工品(不含商業性產品)」為輔,少量多樣,由農民團體或主辦單位遴選機制進行資格及實地審核。販售農產品以具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友善環境耕作之農產品品項為主,並簽訂契約書。
    • 為落實地產地消精神,供貨者應以所在地區農民或產銷班為主,除屬該地區未生產之產品,得由鄰近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農民供應,並以契約規範供貨之數量及品質,嚴禁批貨供應。
    • 參加展售之農民或產銷班得於供貨前向主辦單位登記擬展售之品項、數量等資訊,以利進行標籤列印及廣宣議題規劃。
       

    產品安全確保及風險控管

    • 農民應遵守安全用藥規定,生產安全之農產品,自負產品責任,並將「安全」(品質符合規定)、「安心」(資訊充分提供)直接傳送給消費者。
    • 建立安全用藥檢測機制
      • 由主辦單位自主管理辦理農藥殘留檢測,並自行訂定抽驗機制(每月至少抽驗二件),如檢驗不合格者加強列管並負擔檢驗費1/2。
      • 屬有機、友善環境耕作、產銷履歷農產品依各該產品管理規範,加強辦理相關產品標示及品質等查驗,辦理年度執行檢討,俾供次年辦理之依據。
    • 建立資訊透明化機制
      • 農村社區小舖、農民直銷站:建立電腦資訊系統,標籤內容包含產品名稱、生產者姓名、價格、包裝日期等資訊(含條碼),以張貼於包裝袋上,並利於進出貨之統計、結帳及產品品質控管。
      • 農民市集、行動直銷站:應於攤位前放置生產者及產品資訊簡介看版,並於產品張貼標籤,以進行產品安全及品質等風險追蹤控管。
         

    營運管理

    • 由主辦單位自行訂定自治管理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農民進退場、上下架、產品規範、生產紀錄、抽驗機制、產銷與場地規劃、管理單位職責,以及相關切結書等事項。
    • 營運管理:由主辦單位建立自主營運之獲利模式及確保設置宗旨,並適時開發新的生產者,以補足市場產季供貨不足,以及統籌維護展售場地環境整潔及衛生條件。
    • 設施(備)維護與保管:由主辦單位自行維護與保管。
    • 行動直銷站車輛經改裝並需取得車輛變更登記始得合法上路。
       

    規劃廣告宣傳議題行銷
    主辦單位規劃辦理塑造具地方特色市集及直銷站,發揮個人或產品群特色,依時令或季節進行主題行銷活動,活絡消費市場。必要時,應配合辦理政府產銷調節措施,協助農民產銷。

  • 其他

     

    補助原則

    1. 軟體面:製作足夠揭示資訊的農產品標籤、產地故事或農友介紹、在地農產品直銷宣傳(如站點POP文宣物)、據點維運人員或供貨農友之教育訓練、顧問輔導費用、透過食農教育士辦理區域串聯等。
    2. 硬體面:設置所需之展示桌、展售架、帳篷、廣告牌、冷藏展示櫃等設備。
    3. 各類型據點補助金額上限如下:
    年度農村社區小舖農民直銷站農民市集行動直銷站
    第一年30606060
    第二年15504015
    第三年(含)以上 
    10
     
    10
     
    20
     
    10

                                                                                                               單位:萬元

       4.資本門經費之配合款不得少於50%、經常門經費之配合款不得少於25%。

       5.補助額度按當年度計畫預算額度及設置攤位數酌予增減。

    --------------------

    推動策略
    輔導類型以「農村社區小舖」、「農民市集」及「農民直銷站」三種模式為主,「行動直銷站」為輔,以新鮮、安全、安心及多樣化為訴求,由農民以當日或當季自產之生鮮農產品或初級加工品,自行訂價並擔負產品安全責任,透過面對面互動,將安心直接傳送給消費者,並讓農民親身感受農產品市場的銷售資訊。

    1. 農村社區小舖:
      據點之大小原則依設置地點室內空間規劃及需求,以專櫃、專區或展售架陳列等方式,提供社區農民銷售農產品,並以每日銷售方式辦理。
      • 設置地點:
        於現行已設有超市、賣場等有意願運用既有空間設置農民直銷專區或經主辦單位自行評估確有需求,需考量住戶人口多寡(商圈)、社區消費水準、交通便利(含停車場)及農民供貨便利者等因素。
      • 展售時間:
        以平日超市常態營業時間。
         
    2. 農民直銷站:
       於現有農民團體超市設置農民直銷專區,提供小農平日常態銷售管道,讓消費者可以「看得到生產者的臉」照片等生產資訊。
      • 設置地點:
        於現行已設有超市、賣場等有意願運用既有空間設置農民直銷專區或經主辦單位自行評估確有需求,需考量住戶人口多寡(商圈)、社區消費水準、交通便利(含停車場)及農民供貨便利者等因素。
      • 展售時間:
        以平日超市常態營業時間。
         
    3. 農民市集:
      利用假日於人潮聚集地(如觀光景點)設置定期定點市集,提供在地小農銷售自產農產品,及與消費者「面對面行銷」互動管道。
      • 設置地點:
        觀光景點、公園、閒置空地(既成場所設置臨時市集)或其他人潮聚集地等,上開土地需合法利用,並取得場地使用同意書(至少3年以上),審核農民市集成立申請時, 以 鼓勵設置於鄰近性別友善設施之地點,或是設置臨時哺(集)乳室、性別友善廁所等為優先。
      • 展售時間:
        利用假日(周休二日)或固定時間,每週或隔週擇定一或二日辦理或每月定期定點至少二次以上。
         
    4. 行動直銷站:
      車輛經改裝並需取得車輛變更登記合法上路,以行動直銷站方式將在地農友新鮮、安全之特色農產品帶入社區,讓更多消費者能直接採購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
      • 展售時間:
        利用假日(周休二日)或固定時間,每週或隔週擇定一或二日辦理或每月定期定點至少二次以上。

    農民及產品定位

    • 以當地個別農民或產銷班自產之「生鮮農產品」為主,「自產農產加工品(不含商業性產品)」為輔,少量多樣,由農民團體或主辦單位遴選機制進行資格及實地審核。販售農產品以具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 CAS 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友善環境耕作之農產品品項為主,並簽訂契約書。
    • 為落實地產地消精神,供貨者應以所在地區農民或產銷班為主,除屬該地區未生產之產品,得由鄰近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農民供應,並以契約規範供貨之數量及品質,嚴禁批貨供應。
    • 參加展售之農民或產銷班得於供貨前向主辦單位登記擬展售之品項、數量等資訊,以利進行標籤列印及廣宣議題規劃。
       

    產品安全確保及風險控管

    • 農民應遵守安全用藥規定,生產安全之農產品,自負產品責任,並將「安全」(品質符合規定)、「安心」(資訊充分提供)直接傳送給消費者。
    • 建立安全用藥檢測機制
      • 由主辦單位自主管理辦理農藥殘留檢測,並自行訂定抽驗機制(每月至少抽驗二件),如檢驗不合格者加強列管並負擔檢驗費1/2。
      • 屬有機、友善環境耕作、產銷履歷農產品依各該產品管理規範,加強辦理相關產品標示及品質等查驗,辦理年度執行檢討,俾供次年辦理之依據。
    • 建立資訊透明化機制
      • 農村社區小舖、農民直銷站:建立電腦資訊系統,標籤內容包含產品名稱、生產者姓名、價格、包裝日期等資訊(含條碼),以張貼於包裝袋上,並利於進出貨之統計、結帳及產品品質控管。
      • 農民市集、行動直銷站:應於攤位前放置生產者及產品資訊簡介看版,並於產品張貼標籤,以進行產品安全及品質等風險追蹤控管。
         

    營運管理

    • 由主辦單位自行訂定自治管理規範,其內容應包含農民進退場、上下架、產品規範、生產紀錄、抽驗機制、產銷與場地規劃、管理單位職責,以及相關切結書等事項。
    • 營運管理:由主辦單位建立自主營運之獲利模式及確保設置宗旨,並適時開發新的生產者,以補足市場產季供貨不足,以及統籌維護展售場地環境整潔及衛生條件。
    • 設施(備)維護與保管:由主辦單位自行維護與保管。
    • 行動直銷站車輛經改裝並需取得車輛變更登記始得合法上路。
       

    規劃廣告宣傳議題行銷
    主辦單位規劃辦理塑造具地方特色市集及直銷站,發揮個人或產品群特色,依時令或季節進行主題行銷活動,活絡消費市場。必要時,應配合辦理政府產銷調節措施,協助農民產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