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特色米糧亮點產品量產獎勵輔導作業規定
資格對象
  • 農民團體
    資格:

    國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或發展米糧產業之農村社區發展協會、合法登記之農場、農業合作社、農民團體,其經營項目應與農村特色米糧產業之生產、製造、加工、行銷相關銷售之產品應具固定之實體銷售據點,且過去3年內,每年不得低於 50處(含自營店、經銷店、代銷店等)。
     

    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參與本計畫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及推廣等業務,所經常雇用員工人數不得低於 20名。前述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國內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 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2. 應具全職之專業研發及衛生管理人員,且其所製備產品之標示、設施及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品保制度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3. 應具完善之產品生產製造設備、產線及穩定供應產品之能力及人力,並具備合法食品製造業工廠登記證。
    4. 至少應具備任一項 且為有效之食品衛生安全或品質管理驗證,如TQF、HACCP、ISO 22000等。
    5. 以委託代工產製者,其受委託代工廠亦應具備上述(一)至(四)所列4項條件,業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每項產品僅限委託1家代工廠,依核定之新產品推動計畫委託代工,中途不可變更委託代工廠,倘有特殊需要者,應敘明理由,並徵得本署同意後更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業者公司淨值 (股東權益 )為負值。
    2. 計畫申請內容 或申請獎勵產品 已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 (或獎勵 )者,或經審查小組認定為已上市產品僅作產品口味、形狀或包裝外觀等簡單調整者。
    3.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
    4. 3年內曾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
    5. 與其他申請人、負責人係屬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
       

    申請產品規定及條件

    1. 申請業者應提送至少1項完整研發新產品推動計畫內容應含產品型態、成分、包裝設計、產線設備及產能、衛生管理能力、產品行銷規劃、銷售通路及預估銷量等,並以「拓展新興米糧消費通路」為目標,於計畫中針對該商品未來通路拓展提出具體作法 。
    2. 本項所稱新產品,係指新型態、方便儲運、具創新、消費潛力之非米粒型主食延伸產品 (炒飯、米糕等米粒型主食不得申請且應 為112年3月後上市之新產品其內容物之主成分應為國產稻米原料(即該項國產稻米原料應佔總內容物重量百分比最高者),且國產稻米原料使用量須達烘焙百分比51%(含)以上。
      *備註:烘焙百分比以米糧原料重量+麵粉(或其他進口穀物、澱粉)重量=100%表示,烘焙百分比(%)=米糧原料重量/[米糧原料重量+麵粉(或其他進口穀物、澱粉)重量 ]。
    3. 本計畫係鼓勵開發新型態特色米食,現行市場銷售成熟且為已上市產品進行口味研發者 不予納入受輔導產品前述新型態特色米食種類及品項由本計畫聘任之審查小組研商並採共識決認定。

  • 農企業
    資格:

    國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或發展米糧產業之農村社區發展協會、合法登記之農場、農業合作社、農民團體,其經營項目應與農村特色米糧產業之生產、製造、加工、行銷相關銷售之產品應具固定之實體銷售據點,且過去3年內,每年不得低於 50處(含自營店、經銷店、代銷店等)。
     

    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參與本計畫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及推廣等業務,所經常雇用員工人數不得低於 20名。前述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國內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 12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2. 應具全職之專業研發及衛生管理人員,且其所製備產品之標示、設施及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品保制度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3. 應具完善之產品生產製造設備、產線及穩定供應產品之能力及人力,並具備合法食品製造業工廠登記證。
    4. 至少應具備任一項 且為有效之食品衛生安全或品質管理驗證,如TQF、HACCP、ISO 22000等。
    5. 以委託代工產製者,其受委託代工廠亦應具備上述(一)至(四)所列4項條件,業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每項產品僅限委託1家代工廠,依核定之新產品推動計畫委託代工,中途不可變更委託代工廠,倘有特殊需要者,應敘明理由,並徵得本署同意後更換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業者公司淨值 (股東權益 )為負值。
    2. 計畫申請內容 或申請獎勵產品 已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 (或獎勵 )者,或經審查小組認定為已上市產品僅作產品口味、形狀或包裝外觀等簡單調整者。
    3.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或發生退票紀錄尚未註銷。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
    4. 3年內曾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
    5. 與其他申請人、負責人係屬同一人或關係人(企業)。
       

    申請產品規定及條件

    1. 申請業者應提送至少1項完整研發新產品推動計畫內容應含產品型態、成分、包裝設計、產線設備及產能、衛生管理能力、產品行銷規劃、銷售通路及預估銷量等,並以「拓展新興米糧消費通路」為目標,於計畫中針對該商品未來通路拓展提出具體作法 。
    2. 本項所稱新產品,係指新型態、方便儲運、具創新、消費潛力之非米粒型主食延伸產品 (炒飯、米糕等米粒型主食不得申請且應 為112年3月後上市之新產品其內容物之主成分應為國產稻米原料(即該項國產稻米原料應佔總內容物重量百分比最高者),且國產稻米原料使用量須達烘焙百分比51%(含)以上。
      *備註:烘焙百分比以米糧原料重量+麵粉(或其他進口穀物、澱粉)重量=100%表示,烘焙百分比(%)=米糧原料重量/[米糧原料重量+麵粉(或其他進口穀物、澱粉)重量 ]。
    3. 本計畫係鼓勵開發新型態特色米食,現行市場銷售成熟且為已上市產品進行口味研發者 不予納入受輔導產品前述新型態特色米食種類及品項由本計畫聘任之審查小組研商並採共識決認定。

獎助項目
  • 農民團體

      達成要件:

      • 至少研發1款新產品,並應同時完成包裝設計及品牌拓銷規劃。
      • 新產品於100處以上銷售據點販售至少6個月以上。
        *備註:上述所指銷售據點係指其客戶或實質經營之銷售據點,含自營店、經銷店、代銷店等實體店面及網路銷售通路,惟1家網路平臺僅合計為1個零售據點:另非固定式銷售據點 (例如:農民市集、移動或巡迴式之攤商或列車等 )不得納入計算。
      • 新產品具啟封辨識性,且應取得並印有含米量標示。
         

      獎勵金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 農企業

        達成要件:

        • 至少研發1款新產品,並應同時完成包裝設計及品牌拓銷規劃。
        • 新產品於100處以上銷售據點販售至少6個月以上。
          *備註:上述所指銷售據點係指其客戶或實質經營之銷售據點,含自營店、經銷店、代銷店等實體店面及網路銷售通路,惟1家網路平臺僅合計為1個零售據點:另非固定式銷售據點 (例如:農民市集、移動或巡迴式之攤商或列車等 )不得納入計算。
        • 新產品具啟封辨識性,且應取得並印有含米量標示。
           

        獎勵金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申請流程
      • 農民團體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CAS協會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
          • 備註:
            符合申請資格之業者得參照計畫申請類別及資格條件及相關應備文件 ,備妥申請應備資料,於期限內送件至 CAS協會申請 。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CAS協會
          • 備註:
            1.資格審查 1-1. 由 CAS協會 對申請業者所檢附之申請資料進行基本資格審查,缺件者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補件。 1-2. 資格審查後參加遴選會議。 1-3. CAS協會 應於報名時間截止後 3個工作天內通知符合文件及資格審查之申請業 者參加遴選會議。 2.遴選會議: 2-1. 資格審查通過後 CAS協會 邀集審查委員召開簡報遴選會議進行審查 並得視實際 需求,進行實地查核。 2-2. 審查委員就 遴選 審查標準經討論後予以評分及排序。 3. 核定及公告: 由本署核定及公告合作業者正備取名單。 4.簽約 4-1.繳交保證金: 通過審核之業者,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始得保留資格;未依限繳交者,取消資格,缺額由備取業者遞補。 4-2.CAS協會 協助業者於期限內 核定 計畫書。 4-3.核定後辦理計畫簽約作業。
        3.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CAS協會
          • 檢附資料:
            • 期中審查報告
            • 結案審查報告
          • 備註:
            業者應依期中審查及結案審查繳交應提交之報告資料,本署及 CAS協會 將辦理審查,並得視情形進行實地訪查,以瞭解計畫執行情況。
        4. 驗收
          • 受理單位:CAS協會
          • 備註:
            應於計畫執行截止日前進行結案事項。
        5. 請/撥款
          • 受理單位:CAS協會
      • 農企業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CAS協會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及計劃書
          • 備註:
            符合申請資格之業者得參照計畫申請類別及資格條件及相關應備文件 ,備妥申請應備資料,於期限內送件至 CAS協會申請 。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CAS協會
          • 備註:
            1.資格審查 1-1. 由 CAS協會 對申請業者所檢附之申請資料進行基本資格審查,缺件者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補件。 1-2. 資格審查後參加遴選會議。 1-3. CAS協會 應於報名時間截止後 3個工作天內通知符合文件及資格審查之申請業 者參加遴選會議。 2.遴選會議: 2-1. 資格審查通過後 CAS協會 邀集審查委員召開簡報遴選會議進行審查 並得視實際 需求,進行實地查核。 2-2. 審查委員就 遴選 審查標準經討論後予以評分及排序。 3. 核定及公告: 由本署核定及公告合作業者正備取名單。 4.簽約 4-1.繳交保證金: 通過審核之業者,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始得保留資格;未依限繳交者,取消資格,缺額由備取業者遞補。 4-2.CAS協會 協助業者於期限內 核定 計畫書。 4-3.核定後辦理計畫簽約作業。
        3.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CAS協會
          • 備註:
            業者應依期中審查及結案審查繳交應提交之報告資料,本署及 CAS協會 將辦理審查,並得視情形進行實地訪查,以瞭解計畫執行情況。
        4. 驗收
          • 受理單位:CAS協會
          • 檢附資料:
            • 期中審查報告
            • 結案審查報告
          • 備註:
            應於計畫執行截止日前進行結案事項。
        5. 請/撥款
          • 受理單位:CAS協會
      注意事項
      • 農民團體

          達成要件:

          • 至少研發1款新產品,並應同時完成包裝設計及品牌拓銷規劃。
          • 新產品於100處以上銷售據點販售至少6個月以上。
            *備註:上述所指銷售據點係指其客戶或實質經營之銷售據點,含自營店、經銷店、代銷店等實體店面及網路銷售通路,惟1家網路平臺僅合計為1個零售據點:另非固定式銷售據點 (例如:農民市集、移動或巡迴式之攤商或列車等 )不得納入計算。
          • 新產品具啟封辨識性,且應取得並印有含米量標示。
             

          獎勵金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 農企業

            達成要件:

            • 至少研發1款新產品,並應同時完成包裝設計及品牌拓銷規劃。
            • 新產品於100處以上銷售據點販售至少6個月以上。
              *備註:上述所指銷售據點係指其客戶或實質經營之銷售據點,含自營店、經銷店、代銷店等實體店面及網路銷售通路,惟1家網路平臺僅合計為1個零售據點:另非固定式銷售據點 (例如:農民市集、移動或巡迴式之攤商或列車等 )不得納入計算。
            • 新產品具啟封辨識性,且應取得並印有含米量標示。
               

            獎勵金上限:新臺幣100萬元。

          疫情資訊
          生產規範
          農業法規
          農地銀行
          產業相關連結
          新鮮食市
          校園食材標章統計
          常見問題
          熱門下載
          個人化資訊
          稻米
          特用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