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補救助專區
收購公糧稻穀
資格對象
- 農民資格:
- 地目屬田(田地目)或區域計畫劃定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及都市土地農業區,且前一年度同期作未有虛報公糧種稻之面積,給予計畫、輔導及餘糧收購。
- 地目屬旱(旱地目)或區域計畫劃定為非都市土地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河川區、特定專用區之農牧用地及都市土地保護區,且前一年度同期作未有虛報公糧種稻之面積,給予輔導及餘糧收購。
- 農民承租(含合作經營)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之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種稻,且於基期年(民國八十三年一期至九十二年二期)之期間同期作繳售公糧稻穀有案者。
限制:- 兩個期作均符合基期年間,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自一百十一年第二期作起,申報當期作繳售公糧稻穀之「前三個期作」,至少須有一個期作辦理種稻以外措施,並經申報及抽勘查核定有案;農地於申報時已取得水稻友善耕作、有機或產銷履歷水稻驗證者,得不受「前三個期作」至少須有一個期作辦理種稻以外措施之限制。
- 申報之土地不得有下列情事:
- 接受獎勵造林之農地擅自恢復種稻者及海埔新生地、軍事用地或其他未登記之土地。
- 承租之公有土地屬河川地或林班地。
- 參加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契作生產、及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以後參加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領取租賃獎勵者。
- 前一年度同期作查有因拒絕接受農糧署、分署抽驗稻穀衛生安全、地方政府辦理農作物重金屬污染之監測,或送驗重金屬污染之監測稻穀於完成檢驗前,提前採收或出售,致影響公糧安全情事者。
- 農民種植之同一田區經環保單位查獲或農政單位判釋有露天燃燒稻草情事,累積通知達兩次者,暫停申報繳售公糧一次,暫停期作以第二次查獲(判釋)露天燃燒之期作為原則。
獎助項目
- 農民
1.112年第2期作公糧稻穀收購數量、價格計價方式:
- 計畫收購(乾穀):每公頃1,500公斤。
- 稉種稻穀26元/公斤。
- 秈種及糯種稻穀25元/公斤。
- 輔導收購(乾穀):每公頃800公斤。
- 稉種稻穀23元/公斤。
- 秈種及糯種稻穀22元/公斤。
- 餘糧收購(乾穀):每公頃2,400公斤。
- 稉種稻穀21.6元/公斤。
- 秈種及糯種稻穀20.6元/公斤。
*農民繳售濕穀計價方式:由各公糧業者按濕穀水分含量,及經本部農糧署核定之濕、乾穀折算率折算乾穀數量後,依上列之收購數量及價格計價。
2.烘乾、包裝及堆疊補助費:
- 依繳交公糧乾穀數量每公斤補助農民2元。
3.112年第2期作收購期限:各地區稻穀收穫後即開始辦理收購,收購截止日期如下:
- 屏東縣:112年10月25日。
- 高雄市:112年11月03日。
- 臺南市:112年12月05日。
- 嘉義縣市:112年12月08日。
-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112年12月10日。
- 苗栗縣:112年12月11日。
- 桃園市、新竹縣市、花蓮縣、臺東縣(臺東市除外):112年12月20日。
- 臺東縣(臺東市):112年12月25日。
- 計畫收購(乾穀):每公頃1,500公斤。
申請流程
- 農民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農會、公所
- 檢附資料:
- 申報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申報人身分文件正本
-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之土地登記謄本
- 申報人之存摺或存摺封面影本
- 委託代理人申報之委託書
- 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 租賃契約或耕作協議書
- 備註:申報繳售公糧稻穀時,應敘明繳穀期別及耕作期間;耕作期間須配合公糧經收期程,不得跨年度及逾公糧經收截止期限,並應於經收截止期限前完成繳穀事宜。
-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農會、分署
- 備註:1.農會應依據執行小組所送之申報與勘查結果資料,核對及修正農民種稻面積,於當期稻穀收穫前,依公告之每公頃收購數量編造收購清冊公開供農民閱覽。 2.農民如認為農會編造之收購清冊與實際情形不符,應於農會規定之期限內辦理更正。
- 驗收
- 受理單位:公糧業者
- 備註:由公糧業者依收購清冊及公糧稻穀驗收標準經收農民稻穀,於收購後應開立收購稻穀聯單或收購稻穀證明單交農民收執。
- 請/撥款
- 受理單位:農會
- 備註:於公糧業者開立收購聯單之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由農會以轉帳方式將公糧稻穀價款轉入繳穀農民帳戶
- 計畫申請
注意事項
- 農民
1.112年第2期作公糧稻穀收購數量、價格計價方式:
- 計畫收購(乾穀):每公頃1,500公斤。
- 稉種稻穀26元/公斤。
- 秈種及糯種稻穀25元/公斤。
- 輔導收購(乾穀):每公頃800公斤。
- 稉種稻穀23元/公斤。
- 秈種及糯種稻穀22元/公斤。
- 餘糧收購(乾穀):每公頃2,400公斤。
- 稉種稻穀21.6元/公斤。
- 秈種及糯種稻穀20.6元/公斤。
*農民繳售濕穀計價方式:由各公糧業者按濕穀水分含量,及經本部農糧署核定之濕、乾穀折算率折算乾穀數量後,依上列之收購數量及價格計價。
2.烘乾、包裝及堆疊補助費:
- 依繳交公糧乾穀數量每公斤補助農民2元。
3.112年第2期作收購期限:各地區稻穀收穫後即開始辦理收購,收購截止日期如下:
- 屏東縣:112年10月25日。
- 高雄市:112年11月03日。
- 臺南市:112年12月05日。
- 嘉義縣市:112年12月08日。
-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112年12月10日。
- 苗栗縣:112年12月11日。
- 桃園市、新竹縣市、花蓮縣、臺東縣(臺東市除外):112年12月20日。
- 臺東縣(臺東市):112年12月25日。
- 計畫收購(乾穀):每公頃1,50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