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匯農機補助-112年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實施計畫
資格對象
  • 農民
    資格:

    符合以下任一種資格之農民可申請:

    1. 通過產銷履歷驗證
    2. 通過台灣優良農產品驗證
    3. 通過有機驗證
    4. 具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QR Code者
    5. 經友善環境耕作登錄者
    6. 農委會輔導登錄有案之青農
    7. 花卉產銷班班員
    8. 參與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有案者



    限制:
    • 每位申請農民以補助1臺為限。
獎助項目
  • 農民
    1. 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補助機種及基準表」,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
      *具備「化學肥料減量施用」、「增進農地土壤碳匯」、「節能減碳省水」、「友善環境耕作」及「農業剩餘資源利用」等效益之農機,並需提供碳匯效益佐證文件;該佐證文件倘由檢測機構或政府機關開立者,得視同性能測定報告。 
      *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按實際售價金額及補助比例補助金額,採千元整數方式計算,以下無條件捨去。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2. 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3. 農機補助牌型請見 112年省工高效農機補助牌型一覽表
      *農機牌型持續更新中,如有異動,以農糧署全球資訊網公告之農機補助牌型為主,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且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
      *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4. 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申請流程
  • 農民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碳匯農機申請書
        • 身分證明文件
        • 訂單證明(得於分署通知錄取後1周內補正)
        • 農機所有人之部分個人資料公開使用授權同意書
        • 配合調度切結書
        • 資格證明
      • 備註:
        備妥申請文件後,向所在地農糧署分署及辦事處提出申請。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3.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
        1、農民於分署通知審核通過後,應儘速購置農機。 2、採購完成後,需於農機標示「112年農糧署碳匯農機補助」字樣。
    4. 請/撥款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匯款帳戶影本
        • 農機使用證影本(請於農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申請無動力機具者免附))
        • 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牌型、本機號碼及引擎(馬達)號碼等)
        • 出廠、銷售或交貨證明(註明農機相關規格及交貨日期等)
      • 備註:
        於補助款申領期間備齊相關文件,向原受理單位申領補助款,逾期視同放棄。
注意事項
  • 農民
    1. 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補助機種及基準表」,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
      *具備「化學肥料減量施用」、「增進農地土壤碳匯」、「節能減碳省水」、「友善環境耕作」及「農業剩餘資源利用」等效益之農機,並需提供碳匯效益佐證文件;該佐證文件倘由檢測機構或政府機關開立者,得視同性能測定報告。 
      *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按實際售價金額及補助比例補助金額,採千元整數方式計算,以下無條件捨去。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2. 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3. 農機補助牌型請見 112年省工高效農機補助牌型一覽表
      *農機牌型持續更新中,如有異動,以農糧署全球資訊網公告之農機補助牌型為主,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且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
      *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4. 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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