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補救助專區
農噴無人機補助-112年省工高效及碳匯農機補助實施計畫
資格對象
- 農民團體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且可配合購置後規定事項者可申請:
- 成員需具備條件:
1-1取得民航局遙控無人機高級專業操作證。
1-2取得防檢局空中施作技術類別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1-3完成空中施作類別農藥代噴業者登記 - 所屬團體需具備條件:
2-1具法人資格之農事服務團體或農民團體。
2-2具民航局遙控無人機能力審查核准證明(可投擲或噴灑作業及裝載危險物品)。 - 購置後配合事項:
3-1申請補助所購置之農噴無人機需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定位訊號發送裝置,且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缺工好幫手APP」註冊完成,加入機耕平臺運作,公開受補助農機之GPS資訊。
3-2投保無人機責任險。
限制:- 每位申請農民5年內以補助1臺為限。
- 補助機型需經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且中國大陸廠牌及中國大陸所生產者皆不補助。
- 成員需具備條件:
- 農企業資格:
具備以下條件,且可配合購置後規定事項者可申請:
- 成員需具備條件:
1-1取得民航局遙控無人機高級專業操作證。
1-2取得防檢局空中施作技術類別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1-3完成空中施作類別農藥代噴業者登記 - 所屬團體需具備條件:
2-1 具法人資格之農事服務團體或農民團體。
2-2具民航局遙控無人機能力審查核准證明(可投擲或噴灑作業及裝載危險物品)。 - 購置後配合事項:
3-1申請補助所購置之農噴無人機需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定位訊號發送裝置,且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缺工好幫手APP」註冊完成,加入機耕平臺運作,公開受補助農機之GPS資訊。
3-2投保無人機責任險。
限制:- 每位申請農民5年內以補助1臺為限。
- 補助機型需經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且中國大陸廠牌及中國大陸所生產者皆不補助。
- 成員需具備條件:
獎助項目
- 農民團體
- 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補助機種及基準表」,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
*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按實際售價金額及補助比例補助金額,採千元整數方式計算,以下無條件捨去。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 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 農機補助牌型請見 112年省工高效農機補助牌型一覽表
*農機牌型持續更新中,如有異動,以農糧署全球資訊網公告之農機補助牌型為主,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且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
*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 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 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補助機種及基準表」,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
- 農企業
- 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補助機種及基準表」,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
*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按實際售價金額及補助比例補助金額,採千元整數方式計算,以下無條件捨去。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 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 農機補助牌型請見112年省工高效農機補助牌型一覽表
*農機牌型持續更新中,如有異動,以農糧署全球資訊網公告之農機補助牌型為主,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且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
*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 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 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補助機種及基準表」,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
申請流程
- 農民團體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農用無人飛行載具噴藥機補助申請書
- 身分證
- 訂單證明(得於分署通知錄取後1週內補正)
- 農機所有人之部分個人資料公開使用授權同意書
- 配合調度切結書
- 民航局遙控無人機高級專業操作證
- 防檢局空中施作技術類別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 空中施作類別農藥代噴業者登記證明文件
-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 民航局遙控無人機能力審查核准證明
- 入團體證明文件
- 備註:備妥申請文件後,向所在地農糧署分署及辦事處提出申請。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1、經分署公文通知審核通過後,始得購買, 2、採購完成後,需於農機本體顯明標示示「112 年農糧署農噴無人機補助」字樣。 3、申請補助所購置之農機需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定位訊號發送裝置,且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缺工好幫手APP」註冊完成,加入機耕平臺運作,公開受補助農機之GPS資訊。 4、完成無人機責任險投保。
- 請/撥款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匯款帳戶影本
- 農機使用證影本(請於農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
- 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牌型、本機號碼及引擎(馬達)號碼等)
- 出廠、銷售或交貨證明(註明農機相關規格及交貨日期等)
- GPS發訊設備保用5年之證明
- 無人機責任險投保證明
- 備註:於補助款申領期間備齊相關文件,向原受理單位申領補助款,逾期視同放棄。
- 計畫申請
- 農企業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農用無人飛行載具噴藥機補助申請書
- 身分證
- 訂單證明(得於分署通知錄取後1週內補正)
- 農機所有人之部分個人資料公開使用授權同意書
- 配合調度切結書
- 民航局遙控無人機高級專業操作證
- 防檢局空中施作技術類別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證書
- 空中施作類別農藥代噴業者登記證明文件
- 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 民航局遙控無人機能力審查核准證明
- 入團體證明文件
- 備註:備妥申請文件後,向所在地農糧署分署及辦事處提出申請。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
-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分署
- 備註:1、經分署公文通知審核通過後,始得購買, 2、採購完成後,需於農機本體顯明標示示「112 年農糧署農噴無人機補助」字樣。 3、申請補助所購置之農機需安裝全球定位系統GPS定位訊號發送裝置,且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缺工好幫手APP」註冊完成,加入機耕平臺運作,公開受補助農機之GPS資訊。 4、完成無人機責任險投保。
- 請/撥款
- 受理單位:分署
- 檢附資料:
- 匯款帳戶影本
- 農機使用證影本(請於農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辦)
- 發票正本(應註明買受人、機種、牌型、馬力、本機號碼及引擎(馬達)號碼等)
- 出廠、銷售或交貨證明(註明農機相關規格及交貨日期等)
- GPS發訊設備保用5年之證明
- 無人機責任險投保證明
- 備註:於補助款申領期間備齊相關文件,向原受理單位申領補助款,逾期視同放棄。
- 計畫申請
注意事項
- 農民團體
- 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補助機種及基準表」,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
*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按實際售價金額及補助比例補助金額,採千元整數方式計算,以下無條件捨去。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 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 農機補助牌型請見 112年省工高效農機補助牌型一覽表
*農機牌型持續更新中,如有異動,以農糧署全球資訊網公告之農機補助牌型為主,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且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
*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 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 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補助機種及基準表」,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
- 農企業
- 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補助機種及基準表」,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
*補助金額低於表列補助上限時,按實際售價金額及補助比例補助金額,採千元整數方式計算,以下無條件捨去。倘補助金額逾表列補助上限時,其超出部分由農民自行負擔。
*該表倘有修正,以本署全球資訊網公布者為準。 - 補助對象設籍於原住民地區且於戶籍地農民輔導單位(含轄區橫跨非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地區者)申辦補助之農民,依上列補助金額酌增10%。原住民地區係依據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頒訂「原住民地區」範圍內之55個鄉、鎮、市、區。
- 農機補助牌型請見112年省工高效農機補助牌型一覽表
*農機牌型持續更新中,如有異動,以農糧署全球資訊網公告之農機補助牌型為主,且非中國大陸產為原則。
*補助之農機以新品為限,且應包含主機及動力源(引擎或馬達、電池等)並完成組裝,倘僅購置主機或配件,因非屬功能完整之農機,不列入補助。
*售價超過3萬元農機牌型應經農業試驗所(簡稱農試所)性能測定合格。
*國內無產製或國內尚未訂有性能測定基準者,進口機種得提供國外檢測機構性能測定報告或安全鑑定證明。
*補助之農機應於農機本體明顯處噴上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等方式顯明標示補助字樣。 - 法人、團體或公務機關所推動之國產農機、臺灣製造(MIT)等標章,其驗證程序經本署審認通過者,相關農機牌型得視引擎馬達功率高低,參照上開補助基準納入農事服務機械補助或省工農業機械補助等措施項下辦理,補助上限金額依個別牌型造價成本訂定,經審查通過後將公告於農糧署全球資訊網。
- 各農機機種補助基準如「補助機種及基準表」,在表列補助上限內,一般農機補助1/3為原則,電動農機補助1/2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