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民資格:
申報本措施須於前一年度或本年度生產環境維護耕作期間前,申報復耕並經勘(抽)查核定有案,且非承租公有地者,始得受理:
一、符合以下二項任一符合者可申請,其中同一田區同一年度內僅限申報一次且不得跨年度:1.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間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
- 種稻有案農地:
以稻作航測分布圖或稻農向各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稱公所)或鄉(鎮、市、區)農會(以下稱農會)申報種稻有案之資料認定。 - 契約蔗作有案農地:
以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八十二 /八十三年至九十二/九十三年期之契作資料認定。
2.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間當期作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
- 保價雜糧有案農地:
由於保價收購雜糧規定轉出種植者不得再轉入,八十六年至九十二年間無新增面積,以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農會申報有案資料認定。 - 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稻田轉作休耕有案農地:
以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稻田轉作休耕補貼清冊認定。
二、「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雲林高鐵沿線特區推動農田轉旱作專案措施」之對象土地:
1.「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113年暫停實施):
- 經農田水利署公告之本年輪值灌區對象。
- 僅限辦理第1次耕作措施(期作),且申報耕作措施起始日應於4月1日以前,且結束日應於5月31日以後,始核發節水獎勵。
2.「雲林高鐵沿線特區推動農田轉旱作專案措施」:
- 新虎尾溪以南(虎尾鎮、土庫鎮、元長鄉及北港鎮)高鐵沿線左右1.5公里內之農地為推動區域。
- 除契作原料甘蔗、油茶及短期經濟林外,僅限辦理第1次耕作措施(期作),且申報耕作措施起始日應於5月1日以前,且結束日應於5月31日以後,始核發節水獎勵。
限制:- 「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之大專業農辦理生產環境維護項目僅限種植綠肥作物。
- 承租公有地不得申辦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 每人申報自有農地之生產環境維護面積,全年合計上限為3公頃。
- 農地應無建物、水(漁)池等固定設施或長期植物(如雜木林),或將該等設施或植物等面積扣除。
- 農地作溫(網)室設施使用,不得申辦種植綠肥、景觀作物及蓄水等措施,惟得申辦翻耕措施。
- 若種植指定之外的景觀作物,需經當地農改場推薦,並以短期性具期作輪作性質之景觀作物為限。
- 景觀作物用途以觀賞為限,不得作為採收販售使用且不予列入本計畫復耕作物品項。
- 種稻有案農地:
- 農民
一、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且種植以下作物項目:
1.種植綠肥作物:
經認定有種植事實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45,000元(含綠肥或景觀作物種子費、翻耕費及至少一次之蟲害防治費用)。未種植,但有辦理翻耕或改辦理蓄水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34,000元。- 一般綠肥:田菁、太陽麻、紫雲英、埃及三葉草、苕子、大菜、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
- 水生綠肥:滿江紅。
*種植綠肥作物應於生長適期辦理翻埋,惟不得以除草劑處理替代翻埋作業;湛水栽培水生綠肥作物前,應先輕度整地,避免再生稻、稻草漂流、集中或阻塞水路等,田間湛水三公分以上,同時施用福壽螺防治藥劑,生產環境維護期間需保持水位避免乾涸。
2.種植景觀作物:
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種植:向日葵、小油菊、大波斯菊、黃波斯菊、百日草、萬壽菊、青葙、羽扇豆(魯冰)。- 農地具基期年認定資格:
經認定有種植事實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45,000元。未種植,但有辦理翻耕或改辦理蓄水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34,000元。 - 農地具基期年認定資格,且為當期作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計畫規定劃設之景觀作物專區:
成活率占該田區種植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核予獎勵金每公頃55,000元;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但有辦理翻耕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34,000元。
3.翻耕:
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至少翻耕一次,且農地無雜草叢生或荒廢情形。依核定面積核予獎勵金每公頃34,000元。4.蓄水:
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內維持蓄水狀態,田埂與田區維護良好,無雜草叢生、螺貝類及病蟲危害情形,依核定面積核予獎勵金每公頃34,000元。(若因天旱缺水等特殊情況,得依翻耕措施辦理。)二、符合「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或「雲林高鐵沿線特區推動農田轉旱作專案措施」對象土地,申報以下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可另請領節水獎勵金:
1.種植綠肥作物:節水獎勵金每公頃42,000元。
2.種植景觀作物:節水獎勵金每公頃42,000元
3.翻耕:節水獎勵金每公頃42,000元。
- 農民
-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農會、公所
- 檢附資料:
- 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申請人身分文件正本
-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 申請人本人存摺影本
- 前一年度之申報存單(紅單)
- 若土地為直系二等親所有,需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若土地為租賃、委託經營情形,需提供委託經營契約書、有效期限内租賃契約書、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資料
- 備註:於公告申報期間內至公所或農會進行耕作期間、措施申報,受理單位依各鄉鎮公所、農會分工狀況為主。
-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農會、公所
-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農會、公所、縣市政府
- 請/撥款
- 受理單位:農會、公所
- 計畫申請
- 農民
一、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且種植以下作物項目:
1.種植綠肥作物:
經認定有種植事實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45,000元(含綠肥或景觀作物種子費、翻耕費及至少一次之蟲害防治費用)。未種植,但有辦理翻耕或改辦理蓄水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34,000元。- 一般綠肥:田菁、太陽麻、紫雲英、埃及三葉草、苕子、大菜、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
- 水生綠肥:滿江紅。
*種植綠肥作物應於生長適期辦理翻埋,惟不得以除草劑處理替代翻埋作業;湛水栽培水生綠肥作物前,應先輕度整地,避免再生稻、稻草漂流、集中或阻塞水路等,田間湛水三公分以上,同時施用福壽螺防治藥劑,生產環境維護期間需保持水位避免乾涸。
2.種植景觀作物:
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種植:向日葵、小油菊、大波斯菊、黃波斯菊、百日草、萬壽菊、青葙、羽扇豆(魯冰)。- 農地具基期年認定資格:
經認定有種植事實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45,000元。未種植,但有辦理翻耕或改辦理蓄水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34,000元。 - 農地具基期年認定資格,且為當期作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計畫規定劃設之景觀作物專區:
成活率占該田區種植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核予獎勵金每公頃55,000元;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但有辦理翻耕者,核予獎勵金每公頃34,000元。
3.翻耕:
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至少翻耕一次,且農地無雜草叢生或荒廢情形。依核定面積核予獎勵金每公頃34,000元。4.蓄水:
於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內維持蓄水狀態,田埂與田區維護良好,無雜草叢生、螺貝類及病蟲危害情形,依核定面積核予獎勵金每公頃34,000元。(若因天旱缺水等特殊情況,得依翻耕措施辦理。)二、符合「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或「雲林高鐵沿線特區推動農田轉旱作專案措施」對象土地,申報以下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可另請領節水獎勵金:
1.種植綠肥作物:節水獎勵金每公頃42,000元。
2.種植景觀作物:節水獎勵金每公頃42,000元
3.翻耕:節水獎勵金每公頃42,000元。
- 是否每年都需重新申報?一、每年都需要重新申報,全國統一申報時間為1/2~1/31,得同時申報全年二次耕作措施,農糧署得依當年度實際情形(如申報期間遇連續假日等),另公告調整之。 二、未同時申報二次耕作措施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 告之補申報期,補辦理一次起始日為6/1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31以前之耕作措施。逾規定申報時間概不受理。
-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政策目的及適用對象為何?為維護國內有限農業生產環境資源,彰顯農地具備維護生產與生態環境的多功能價值及銜接未來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地區劃設,自 109 年起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新增針對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者,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每期作每公頃 5,000 元,全年給付以兩個期作為上限,合計 1 萬元,期鼓勵落實農地農耕,與突顯政府重視農地多元價值之多重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