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環境基本給付-113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內容重點
資格對象
  • 農民
    資格:
    • 以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或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之土地為對象。
    • 若申報「自行復耕」且種植登記品項為「苗圃」者,須檢附種苗業登記證或與種苗業者約定、販售之證明文件,始得核定。

    限制:
    • 地政機關未登錄地號(如河川公地自編地號)土地不得申辦。
    • 除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相關作業規範另有規定外,提供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單位作試驗用,並領有試驗補償費用之土地,不得申辦。
    • 申辦生產環境維護,不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 公告辦理缺水停灌補償地區:不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 經勘(抽)查有不合規定情事,其不合格面積,或生產環境維護、林木、庭園景觀栽植、零星點綴栽植花木造景、檳榔、荖葉及荖花之面積,均不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獎助項目
  • 農民
    併同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繳售公糧稻穀作業辦理,依照所核定申報土地面積,另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金每公頃五千元。
申請流程
  • 農民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農會、公所
      • 檢附資料:
        • 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申請人身分文件正本
        •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 申請人本人存摺影本
        • 前一年度之申報存單(紅單)
        • 若土地為直系二等親所有,需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若土地為租賃、委託經營情形,需提供委託經營契約書、有效期限内租賃契約書、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等證明資料
      • 備註:
        於公告申報期間內至公所或農會進行耕作期間、措施申報,受理單位依各鄉鎮公所、農會分工狀況為主。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農會、公所
    3.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農會、公所、縣市政府
    4. 請/撥款
      • 受理單位:農會、公所
注意事項
  • 農民
    併同轉(契)作、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繳售公糧稻穀作業辦理,依照所核定申報土地面積,另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金每公頃五千元。
常見問題
  1. 是否每年都需重新申報?
    一、每年都需要重新申報,全國統一申報時間為1/2~1/31,得同時申報全年二次耕作措施,農糧署得依當年度實際情形(如申報期間遇連續假日等),另公告調整之。 二、未同時申報二次耕作措施者,得依申報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 告之補申報期,補辦理一次起始日為6/1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31以前之耕作措施。逾規定申報時間概不受理。
  2. 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政策目的及適用對象為何?
    為維護國內有限農業生產環境資源,彰顯農地具備維護生產與生態環境的多功能價值及銜接未來國土計畫法農業發展地區劃設,自 109 年起於「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新增針對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的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者,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每期作每公頃 5,000 元,全年給付以兩個期作為上限,合計 1 萬元,期鼓勵落實農地農耕,與突顯政府重視農地多元價值之多重政策目的。

疫情資訊
生產規範
農業法規
農地銀行
產業相關連結
新鮮食市
校園食材標章統計
常見問題
熱門下載
個人化資訊
稻米
特用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