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補救助專區
漁船用油補助
資格對象
- 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
- 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漁業人,不適用此辦法。
獎助項目
- 作業期間所耗之油價以中油所公告牌價之 14% 進行補貼,汽油以 92 無鉛看待。
- 已向農業部申請裝設航程紀錄器之漁船:
- 主機用油:
- 甲種漁船油:0.18 公升x馬力x作業時數。
- 乙種漁船油:0.3 公升x馬力x作業時數。
- 丙種漁船油:0.18 公升x馬力x作業時數。
- 副機用油:
- 有冷凍機者:0.18 公升x馬力x作業時數。
- 無冷凍機者:0.11 公升x馬力x作業時數。
- 作業時數由航程紀錄器而得。
- 馬力依下列規定計算:
- 拖網漁船,以主機實際裝設馬力核計。但總噸位未滿一百者,不得超過「附表一、總噸位未滿一百之漁船、舢舨核算優惠用油量之主機最大輸出馬力限制表」所定馬力。
- 非拖網漁船、舢舨,依主機實際裝設馬力乘以 80% 核計。但總噸位未滿一百者,不得超過「附表一、總噸位未滿一百之漁船、舢舨核算優惠用油量之主機最大輸出馬力限制表」所定馬力。
- 漁筏依主機實際裝設馬力乘以 80% 核計,不得超過 360 馬力。
- 主機用油:
- 未向農業部申請裝設航程紀錄器之漁船:
- 總噸位未滿二十漁船、舢舨及十二公尺以上漁筏:其每三十日之出海時數達「附表二、總噸位未滿二十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作業漁船、舢舨,每三十日之最低出海時數,可購買漁船油用油量標準表」、「附表三、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作業漁筏,每三十日最低出海時數,可購買漁船油用油量標準表」所定最低時數者,按噸級或長度,核給漁業動力用油量。
- 總噸位二十以上漁船:依「附表二、總噸位未滿二十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作業漁船、舢舨,每三十日之最低出海時數,可購買漁船油用油量標準表」所定總噸位十九以上未滿二十漁船之級別,核給漁業動力用油量。
- 遠洋漁船:以出海時數依前述第2項「已向農業部申請裝設航程紀錄器之漁船」所定基準計算漁船油用油量;其每年於國內購買之次數,不得超過二次。
- 未滿十二公尺之漁筏:以出海時數依前述第2項已向農業部申請裝設航程紀錄器之漁船鎖定基準計算漁船油用油量;最高不得超過「附表三、未裝設航程紀錄器之作業漁筏,每三十日最低出海時數,可購買漁船油用油量標準表」所定可購買用油量。
- 漁船、舢舨、漁筏油價補貼之汽油用油量上限詳見「
申請流程
- 備妥以下資料
- 前一年度進出港資料
- 郵局或農會、漁會信用部金融帳戶資料
- 攜帶上述資料向所屬漁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