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
資格對象
  • 農民團體
    資格:
    • 依「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設立之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
      • 該市場年交易量達60,000公噸以上之特等或一等果菜批發市場及花卉市場,或經本署審認配合農業部重要政策推動之各等批發市場。
      • 該市場已建立或將建立電子交易及產品追溯實名制、共同運銷、代收代付等交易制度,且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者列為優先輔導對象。
      • 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涉及市場新擴建,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12條規定規劃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配合政策之實績:市場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應健全,且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推動產銷履歷驗證與有機驗證農產品優先拍賣、建立預約交易制度及學校午餐食材供應等)。

  • 其他
    資格:
    • 依「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設立之蔬果及花卉批發市場。
      • 該市場年交易量達60,000公噸以上之特等或一等果菜批發市場及花卉市場,或經本署審認配合農業部重要政策推動之各等批發市場。
      • 該市場已建立或將建立電子交易及產品追溯實名制、共同運銷、代收代付等交易制度,且配合政府相關政策者列為優先輔導對象。
      • 批發市場冷鏈設施(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涉及市場新擴建,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12條規定規劃 後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配合政策之實績:市場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應健全,且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推動產銷履歷驗證與有機驗證農產品優先拍賣、建立預約交易制度及學校午餐食材供應等)。

獎助項目
  • 農民團體

    補助項目:

    • 冷鏈交易場
    • 預冷設備
    • 冷藏庫設施
    • 冷鏈分級包裝場
    • 相關市場經營設施(備)

     

    補助標準:

    • 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 依「農業部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
  • 其他

    補助項目:

    • 冷鏈交易場
    • 預冷設備
    • 冷藏庫設施
    • 冷鏈分級包裝場
    • 相關市場經營設施備

     

    補助標準:

    • 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 依「農業部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

     

申請流程
  • 農民團體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縣市政府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
        • 立案或核准證明文件( 含近三年財務報表)
        •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 電子交易 、 產品追溯實名制(花卉批發市場則免附) 、 共同運銷 及代收代付等證明文件。
        • 農業政策配合度佐證資料(如產銷履歷及有機驗證優先拍賣資料 、預約交易及學校午餐供應等)
        • 申請增設冷鏈設施(備)之估價單(至少 1 家)
        • 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學習證明
      • 備註:
        *配合重要農業政策推動如有極特殊情形或具急迫性,或配合本署相關農業施政計畫具有具體成果者, 得由本署(或授權本署各區分署)依實際需求簽報計畫。 *申請單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文件,於本署指定日前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必要時申請案件得逕送分署進行書面初審。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縣市政府
      • 備註:
        資格審查:送件後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如附件二),完成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送本署各區分署。 書面初審:本署各區分署進行書面初審(如附件三),並於本署指定日前陳報本署進行現地訪視。
    3.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本署
      • 備註:
        由本署邀集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至現場評核,建議設置與改善方案,填具現場複審表(如附件四)作為補助優先順序之參考。
    4.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縣市政府、受補助單位
      • 備註:
        由本署參酌審評結果及農業政策配合度核定受補助單位、補助冷鏈設施(備)項目、數量及金額,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函請本署各區分署轉知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涵送本署核定補助計畫,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5.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縣市政府
      • 備註:
        督導查核:計畫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並由本署各區分署不定時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五)備查,或由本署邀集專家現地訪視,以掌握計畫執行進度,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 成效評估: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成效評估作業,並依本署要求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 其他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縣市政府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
        • 立案或核准證明文件( 含近三年財務報表)
        • 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 電子交易 、 產品追溯實名制(花卉批發市場則免附) 、 共同運銷 及代收代付等證明文件。
        • 農業政策配合度佐證資料(如產銷履歷及有機驗證優先拍賣資料 、預約交易及學校午餐供應等)
        • 申請增設冷鏈設施(備)之估價單(至少 1 家)
        • 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學習證明
      • 備註:
        *配合重要農業政策推動如有極特殊情形或具急迫性,或配合本署相關農業施政計畫具有具體成果者, 得由本署(或授權本署各區分署)依實際需求簽報計畫。 *申請單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及相關文件,於本署指定日前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必要時申請案件得逕送分署進行書面初審。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縣市政府
      • 備註:
        資格審查:送件後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如附件二),完成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送本署各區分署。 書面初審:本署各區分署進行書面初審(如附件三),並於本署指定日前陳報本署進行現地訪視。
    3.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本署
      • 備註:
        由本署邀集專家擔任審查委員至現場評核,建議設置與改善方案,填具現場複審表(如附件四)作為補助優先順序之參考。
    4. 計畫執行
      • 受理單位:縣市政府、受補助單位
      • 備註:
        依決審會議結果核定受補助單位、補助冷鏈設施備項目、數量及金額,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補助計畫,逾期單位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函送本署核定補助計畫,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由本署參酌審評結果及農業政策配合度核定受補助單位、補助冷鏈設施(備)項目、數量及金額,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函請本署各區分署轉知受補助單位研提計畫,於文到一個月內涵送本署核定補助計畫,逾期視同放棄。如需延期須以公文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
    5. 實地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縣市政府
      • 備註:
        督導查核:計畫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並由本署各區分署不定時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五)備查,或由本署邀集專家現地訪視,以掌握計畫執行進度,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 成效評估: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成效評估作業,並依本署要求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注意事項
  • 農民團體

    補助項目:

    • 冷鏈交易場
    • 預冷設備
    • 冷藏庫設施
    • 冷鏈分級包裝場
    • 相關市場經營設施(備)

     

    補助標準:

    • 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 依「農業部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
  • 其他

    補助項目:

    • 冷鏈交易場
    • 預冷設備
    • 冷藏庫設施
    • 冷鏈分級包裝場
    • 相關市場經營設施備

     

    補助標準:

    • 每年補助總額、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件數,依該年度預算數及申請情形滾動檢討,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 依「農業部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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