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資格對象
  • 農民
    資格:
    • 農產品經營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 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者。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料系統之友善環境耕作者。但土地曾依前款通過驗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勵或補貼者,不得申請友善環境耕作土地獎勵。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

     


    限制:
    • 農產品經營者於前項申請與獎勵及補貼期間,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或有機轉型期驗證有案,不予獎勵及補貼。
    •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不得申請獎勵及補貼。
    • 有機農業生產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或水泥、柏油等鋪面之土地面積,不予獎勵及補貼。


  • 農民團體
    資格:
    • 農產品經營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 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者。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料系統之友善環境耕作者。但土地曾依前款通過驗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勵或補貼者,不得申請友善環境耕作土地獎勵。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

    限制:
    • 農產品經營者於前項申請與獎勵及補貼期間,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或有機轉型期驗證有案,不予獎勵及補貼。
    •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不得申請獎勵及補貼。
    • 有機農業生產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或水泥、柏油等鋪面之土地面積,不予獎勵及補貼。


  • 農企業
    資格:
    • 農產品經營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 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者。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料系統之友善環境耕作者。但土地曾依前款通過驗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勵或補貼者,不得申請友善環境耕作土地獎勵。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

    限制:
    • 農產品經營者於前項申請與獎勵及補貼期間,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或有機轉型期驗證有案,不予獎勵及補貼。
    •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不得申請獎勵及補貼。
    • 有機農業生產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或水泥、柏油等鋪面之土地面積,不予獎勵及補貼。


  • 其他
    資格:
    • 農產品經營者,應符合以下條件:
      • 依《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者。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
           
      •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認定符合《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之耕作方式,並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料系統之友善環境耕作者。但土地曾依前款通過驗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勵或補貼者,不得申請友善環境耕作土地獎勵。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條第三款:『有機農業:指基於生態平衡及養分循環原理,不施用化學肥料及化學農藥,不使用基因改造生物及其產品,進行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農產品生產之農業。』

    限制:
    • 農產品經營者於前項申請與獎勵及補貼期間,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或有機轉型期驗證有案,不予獎勵及補貼。
    •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不得申請獎勵及補貼。
    • 有機農業生產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或水泥、柏油等鋪面之土地面積,不予獎勵及補貼。


獎助項目
  • 農民
    • 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獎勵及補貼,逾期不予受理:
      • 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同一土地獎勵及補貼最長三年,其金額如下:
        • 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 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
        • 同一土地混植作物,以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獎勵及補貼。
           
      • 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其金額如下:
        • 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 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獎勵基準予以獎勵。
           
      • 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同一土地獎勵期間最長三年。

        *以上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獎勵及補貼基準計算金額。
  • 農民團體
    • 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獎勵及補貼,逾期不予受理:
      • 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同一土地獎勵及補貼最長三年,其金額如下:
        • 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 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
        • 同一土地混植作物,以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獎勵及補貼。
           
      • 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其金額如下:
        • 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 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獎勵基準予以獎勵。
           
      • 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同一土地獎勵期間最長三年。

        *以上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獎勵及補貼基準計算金額。
  • 農企業
    • 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獎勵及補貼,逾期不予受理:
      • 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同一土地獎勵及補貼最長三年,其金額如下:
        • 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 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
        • 同一土地混植作物,以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獎勵及補貼。
           
      • 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其金額如下:
        • 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 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獎勵基準予以獎勵。
           
      • 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同一土地獎勵期間最長三年。

        *以上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獎勵及補貼基準計算金額。


  • 其他
    • 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獎勵及補貼,逾期不予受理:
      • 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同一土地獎勵及補貼最長三年,其金額如下:
        • 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 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
        • 同一土地混植作物,以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獎勵及補貼。
           
      • 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其金額如下:
        • 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 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獎勵基準予以獎勵。
           
      • 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同一土地獎勵期間最長三年。

        *以上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獎勵及補貼基準計算金額。

申請流程
  • 農民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所屬有機驗證機構或友善耕作推廣團體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
        • 農產品經營者身分證明文件、設立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文件。
        •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從事友善環境實際耕作之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產品經營者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所屬有機驗證機構或友善耕作推廣團體
    3.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
    4. 請/撥款
      • 受理單位:分署
  • 農民團體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所屬有機驗證機構或友善耕作推廣團體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
        • 農產品經營者身分證明文件、設立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文件。
        •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從事友善環境實際耕作之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產品經營者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所屬有機驗證機構或友善耕作推廣團體
    3.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
    4. 請/撥款
      • 受理單位:分署
  • 農企業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所屬有機驗證機構或友善耕作推廣團體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
        • 農產品經營者身分證明文件、設立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文件。
        •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從事友善環境實際耕作之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產品經營者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所屬有機驗證機構或友善耕作推廣團體
    3.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
    4. 請/撥款
      • 受理單位:分署
  • 其他
    1. 計畫申請
      • 受理單位:所屬有機驗證機構或友善耕作推廣團體
      • 檢附資料:
        • 申請書
        • 農產品經營者身分證明文件、設立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文件。
        • 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從事友善環境實際耕作之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產品經營者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分署、所屬有機驗證機構或友善耕作推廣團體
    3. 資料查核
      • 受理單位:
    4. 請/撥款
      • 受理單位:分署
注意事項
  • 農民
    • 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獎勵及補貼,逾期不予受理:
      • 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同一土地獎勵及補貼最長三年,其金額如下:
        • 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 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
        • 同一土地混植作物,以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獎勵及補貼。
           
      • 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其金額如下:
        • 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 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獎勵基準予以獎勵。
           
      • 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同一土地獎勵期間最長三年。

        *以上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獎勵及補貼基準計算金額。
  • 農民團體
    • 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獎勵及補貼,逾期不予受理:
      • 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同一土地獎勵及補貼最長三年,其金額如下:
        • 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 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
        • 同一土地混植作物,以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獎勵及補貼。
           
      • 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其金額如下:
        • 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 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獎勵基準予以獎勵。
           
      • 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同一土地獎勵期間最長三年。

        *以上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獎勵及補貼基準計算金額。
  • 農企業
    • 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獎勵及補貼,逾期不予受理:
      • 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同一土地獎勵及補貼最長三年,其金額如下:
        • 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 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
        • 同一土地混植作物,以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獎勵及補貼。
           
      • 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其金額如下:
        • 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 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獎勵基準予以獎勵。
           
      • 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同一土地獎勵期間最長三年。

        *以上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獎勵及補貼基準計算金額。


  • 其他
    • 產品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就其實際從事有機農業生產之土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年六月一日至當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獎勵及補貼,逾期不予受理:
      • 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及有機農業生產補貼,同一土地獎勵及補貼最長三年,其金額如下:
        • 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
        • 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八萬元。
        • 同一土地混植作物,以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獎勵及補貼。
           
      • 有機驗證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其金額如下:
        • 作物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 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仍依有機驗證土地獎勵基準予以獎勵。
           
      • 友善環境耕作土地得申請維護生態保育獎勵,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同一土地獎勵期間最長三年。

        *以上土地未滿一公頃,按比例發給
        *金額應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計算;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當月份按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獎勵及補貼基準計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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