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共通規定
1.補助對象: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定「農民」定義之自然人或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所定「種苗業者」之自然人及法人。
2.用地要求:受補助設施(備)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土地編定者,非自有土地應提出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前項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應包含土地共有人同意文件、土地租賃契約或其他得證明土地申請者具有使用權益等相關文件。
3.每申請人補助額度以新臺幣100萬元為限。
(二)除前揭事項外,各產業須符合下列規定:
1.蔬菜、果樹與菇類產業
(1)申請條件:申請人須取得國際驗證、產銷履歷驗證、有機驗證(含有機轉型期)或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之一項。
(2)申請人申請時尚未取得上揭驗證、條碼者,所提計畫申請案得先受理。申請案倘獲核定,申請人應於設施(備)完工後、辦理成果驗收前,取得上揭驗證或條碼者,並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農糧署轄區分署補提出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經費核銷,逾期未提供,視同放棄補助。
(3)菇類產業:限香菇、木耳、草菇品項生產設施申請設備項目。
2.種苗產業(限特定蔬菜及果樹種苗):
(1)申請條件:符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44條規定取得種苗業登記證之種苗業者。
(2)申請作物品項以蔬菜種苗及參與香蕉、柑橘、百香果、草莓等健康種苗驗證體系之種苗業者(須提供已通過驗證或申請之證明文件)為限。
(3)申請蔬菜種苗品項者,以從事蔬菜採種、蔬菜育種及配合參與大宗蔬菜種苗供應申報之種苗業者為限。
3.花卉產業:
申請設施者,申請設施至少0.1公頃(含)以上;申請設備者,既有設施栽培至少0.1公頃(含)以上或露天栽培0.2公頃(含)以上。
補助基準及項目:依照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規定辦理 。
(一)簡易型設施
補助項目 | 最高補助額度 | 限定產業申請別 |
水平棚架網室 | 1. 西部地區每 0.1 公頃 5 萬元。(補助 50%) 2. 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0.1 公頃 6 萬元。(補助 60%) | 限定類別申請 1. 蔬菜產業。 2. 桃、楊桃、紅龍果、芒果、番荔枝、柑橘類、百香果、荔枝、紅棗、獼猴桃等果樹 產業品項。 |
雙層錏管網室 | 每0.1 公頃14.4 萬元。( 補助 50%) | 限定花卉產業申請。 |
果園防風網 | 每坪750元,每0.1公頃最高補助25坪,且不超過1.88萬元為限。(補助50%) | 限定果樹產業申請。 |
水平棚架 | 1. 西部地區每 0.1 公頃 4.5 萬元。(補助 50%) 2. 東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每0.1 公頃 5.4 萬元。(補助60%) | 限定番荔枝(含鳳梨釋迦)、寄接梨、茂谷柑(限東部地區)、獼猴桃品項申請。 |
果樹防護網 | 每 1 公頃最高補助 3.3 萬元,補助面積不得低於 0.1 公頃。 (補助以不超過 1/3 為原則) | 限定蓮霧、枇杷品項申請。 |
捲揚式防雨設施(備) | 每0.1公頃26萬元。(本項設施指具獨立設施結構,以錏管為主要支撐,四周無圍網子及塑膠布,僅屋頂披覆塑膠布並可電動捲揚者。)(補助50%) |
(二)示範溫(網)室設施:
須結合農業部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辦理技術成果示範,並須同意開放農民觀摩者(需檢附承造廠家3家以上估價單,俾核列預算),本補助項目及經費視個案簽奉核准後辦理。
(三)設備
補助項目 | 規格 | 最高補助額度 |
溫室環控系統 | 包含監控控制系統介面及軟體、溫室內部環境監控及外部環境監測(詳檢核表) |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15萬元/組 |
水養液供應系統 | 包含控制系統介面及軟體,水養液管理(pH和EC監控),具依日輻射或土壤水分等監測值控制灌溉功能(詳檢核表) |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10.5萬元/組 |
內循環風扇 | 補助不超過 1/2 為原則,4,500 元/台;每 0.1 公頃最高補助 6 台 | |
降溫風扇 | 又名負壓風扇,須1馬力以上,扇葉採不鏽鋼或鋁合金材質且直徑50”,含活動百葉。 (其他扇葉材質請檢附 含扇葉保固1年以上文件) |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2.4萬元/台 |
光控式電動遮蔭 | 內遮蔭(須搭配光度計或外部氣象站,進行光度控制。) |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12 萬元/0.1 公頃 |
光控式電動遮蔭 | 外遮蔭(須搭配光度計或外部氣象站,進行光度控制。) |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15 萬元/0.1 公頃 |
微霧降溫系統 | 塑膠管路(含主機、管路、噴嘴、電動(磁)閥與控制系 統等。) |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3.75萬元/0.1公頃 |
微霧降溫系統 | 金屬管路(含主機、管路、噴嘴、電動(磁)閥與控制系統等。) |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12萬元/0.1公頃 |
自走懸吊桿式噴灑系統 | 含懸吊軌道、行走架、噴桿、噴頭、管路、馬達與傳動機構、高壓幫浦及控制系統等 |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5萬元/組 |
溫室電動天窗 | 包括鷗翼式天窗、捲揚式天窗 |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550元/平方公尺;合計每 0.1 公頃最高補助 13.2 萬元( 以每座天窗大小計算) |
屋頂電動捲揚設備 | 以原有溫網室設施結構為基礎增設之含電動捲揚器、固定夾、電動啟閉整座溫室屋頂塑膠布、固定壓條及控制系統等設備 |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 12.5 萬元/0.1 公頃( 以溫室面積計算) |
田間輸送軌道系統 | 限花卉及種苗產業申請,補助以不超過1/3為原則,每公尺最高補助125元。 | |
栽培高架設施 | 固定式 |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12萬元/0.1公頃 |
栽培高架設施 | 移動式 | 補助不超過1/2為原則,16.5萬元/0.1公頃 |
*補助基準及規格請參照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溫網室設施環境控制及生產設備補助圖說。
*設備須附屬於生產設施。
(四)其他設備
1.有關介質上盆、土壤消毒、環境監測設備、環境調控設備、養液供應及相關生產設備等非表列項目,須檢附3張估價單,經各分署邀集地方政府或試驗改良場所評估符合溫網室栽培需求,納入計畫輔導,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
2.花卉採後處理設備(限定花卉產業申請):有關花卉作物採收後所需之設備(如包裝、分級、保鮮管抽真空機等),申請須檢附3張估價單,該項目前一年如已受理補助或訂有相關補助基準者,得逕納入計畫輔導,倘無,並得邀集地方政府或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評估符合採後處理需求,納入計畫輔導,補助以不超過1/2為原則。
3.蔬菜自動播種機組(本項目限定配合參與大宗蔬菜種苗供應申報者):至少包含播種、穴盤堆疊、自動覆土等功能機組,不分開補助,須提供3家廠商估價單,補助比例以不超過 1/2 為原則,每組最高補助上限為 100 萬元。
【審查評分優先順序】
(一)共同規定:
1. 本次申請補助案前3年未獲本計畫補助設施與設備者優先納入。
2. 本次申請補助案前1年申請者辦理經費保留或放棄執行者暫不列入補助對象,俟經費有賸餘再列入排序。
3.接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輔導及配合農業部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辦理試驗,以個案審認方式辦理,不列入排序。
(二)蔬菜產業
1.參與蔬菜集團產區者。
2.通過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含有機轉型期)蔬菜品項者。
3.契作契銷之蔬菜農民。
4.汛期(5月至10月)、颱風或豪雨期間,具供應蔬菜至果菜批發市場運銷實績。
5.落實作物安全自主管理,提出農藥自主送驗合格報告之農民。
6.種植蔬菜類別以葉菜類、根莖菜類及蔬菜用瓜果類。
(三)果樹產業
1.登錄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審查合格之農民。
2.參與果樹集團產區者。
3.通過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含有機轉型期)水果品項者。
4.種植鳯梨、芒果、番石榴及柑橘類等具外銷潛力果品之農民。
5.落實水果安全自主管理,提出農藥自主送驗合格報告之農民。
(四)花卉產業
1.以通過「外銷切花切葉系統性管理作業規範」驗證者或國際認驗證(如GLOBALG.A.P.、MPS等)者優先(須提供通過驗證之證明文件)。
2.種植國內育成之品種者優先。(提出合法種植具品種權或品種權申請中品種之證明)
3.文心蘭申請雙層錏管網室者以汰舊換新為限(原址重蓋或舊地拆除移地重建),可提供前2年實施產期調節具分散產期供貨證明且前2年外銷實績為持續成長者,或與出口業者簽訂外銷日本以外其他國家市場(敘明國別)之銷售契約達3年以上者,不受汰舊換新限制。
(五)種苗產業
1.從事蔬菜採種或育種之種苗業者。
2.參與香蕉、柑橘、百香果、草莓等健康種苗驗證體系者。
3.配合參與大宗蔬菜種苗供應申報者。
(六)菇類產業
1.通過產銷履歷、有機驗證(含有機轉型期)香菇、木耳、草菇品項者。
2.契作契銷之菇類栽培農民。
3.落實作物安全自主管理,提出農藥自主送驗合格報告之農民。
【申請方式、審查及實施程序】
(一)由農糧署或農糧署轄區分署視經費運用情形,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通知所轄農民團體、鄉鎮市區公所及種苗產業公協會(以下簡稱執行單位)(併副知農糧署轄區分署)調查設施及設備需求,並輔導符合本規範受補助對象填具申請表(附表1),由執行單位彙整轄區申辦案件清冊(附表2),函送地方政府並副知農糧署轄區分署。
(二)由地方政府彙整所轄執行單位申請案,並檢視申請書件後,符合本規範案件函送農糧署轄區分署,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三)由農糧署轄區分署逕行審核,得依審核需要請申請者提供溫網室配置圖、產品相關資訊或使用規劃,並得視申請案件多寡及實際需要,邀集地方政府、改良場所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查),視預算額度,依評選成績、意見及補助優先順序,擇定補助對象。
(四)由農糧署轄區分署將審查通過清冊(附表3)函送所轄地方政府,為加速計畫執行,由地方政府函所轄執行單位通知受補助對象依據審查通過項目覈實辦理,並請地方政府研提計畫說明書送農糧署轄區分署核定。
(五)由農糧署轄區分署依經費運用及業務需求,自行分批辦理受理申請及審查作業,並由農糧署轄區分署統籌所轄經費使用情形。
(六)本計畫名稱統一依照縣市與產業別訂之,如「○○年雲林縣蔬菜產業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同一產業後續計畫則加上數字(二),以此類推。
(七)設施施工規定
1.施工前期:
(1)由執行單位利用具備衛星定位之相機、行動載具(如手機等)拍攝具設施座落土地座標照片或邀集申請人勘查拍攝搭建設施用地現況照片,並填寫用地興設會勘表(附表4),確認搭建設施用地為新建用地;執行單位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地方政府或農糧署轄區分署進行現場勘查。
(2)倘設施(備)配合設施搭建期程及農時耕作需求,於計畫尚未審查通過前,得於送案申請時敍明原因、併提具切結,並由執行單位確認為新品者可先行施作,惟實際核定結果(申請項目審查通過與否、補助比例及設置面積或數量等),須由申請人自行承擔。務請執行單位明確告知申請者。
2.施工中期:
(1)由執行單位勘查拍照留存。
(2)農業部水土保持服務團輔導農戶開挖放樣、按圖施工作業,係屬依農民需求申辦之彈性輔導機制,倘需申請水土保持服務團現場諮詢輔導者,得依程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3.完工後:執行單位辦理驗收後(驗收紀錄包括驗收時間、地點、設施種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監驗人員等項目)(附表5),聯繫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糧署轄區分署辦理計畫成果會勘(附表6),確認為整體設施項目(骨架、塑膠布等)皆需為新品。
(八)設備施工規定
1.施工前:附屬於生產設施之設備由執行單位依設施施工前期會勘程序辦理,於欲設置位置拍照確認尚未施作。倘與設施同時設置者,按設施施工規定辦理。
2.完工後:由執行單位辦理驗收,確認整體為新品,得視需要聯繫地方政府或農糧署轄區分署會勘。
(九)申請補助設施興建具固定基礎者,應依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規定申請;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申請設備者應設置於合法生產設施。
(十)補助之設施及設備必須為計畫辦理期間購置之新品,不得以舊品充當新品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全部補助款,該申請人不再予以補助。
(十一)計畫執行期間,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督導受補助對象確實依據計畫核定進度辦理。
(十二)為利計畫查核,受補助人應於申請項目明顯位置標示「農糧署○○農再-○○-糧-○○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以字體大小以長寬各5公分為原則(視申請項目大小而定),並以耐用材質設置,另設備標示於明顯處即可。
【經費撥付】:現地查核通過,依規定請撥農糧署補助款及核銷經費;撥付方式,得選擇分次撥付或一次撥付。
(一)地方政府請撥經費:請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檢附核銷文件同農民團體請撥經費規定。計畫補助經費逕撥地方政府後,轉撥入所轄公所,再由公所轉撥入轄內受補助對象之帳戶。
(二)農民團體、種苗產業公協會請撥經費(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一次撥付:設施請檢附載明溫網室設施保固條款之合約書影本或設施保固文件、請款領據、補助溫網室設施及設備全額發票影本、施工前會勘表和成果會勘表之影印本、設施照片(施工前期、中期、完工照片各1張)、設備照片(施工前期、完工照片各1張)、具固定基礎之設施檢附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補助款核銷清冊(由農業設施溫網室資訊管理平台列印、附表7)。照片請標明受補助農民姓名、搭建地段地號、設施與設備種類及補助面積。設備購置後,由執行單位辦理驗收,確認為新品,始予核銷,由執行單位掣據向農糧署轄區分署請撥。計畫補助經費逕撥農民團體、種苗產業公協會後,再轉撥入轄內受補助對象之帳戶。
2.分期撥付: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第8點規定,辦理分期請撥。補助經費150萬元以上者,請撥第一期款需檢附請款收據、所有補助對象之施工前會勘表及合約書(須載明保固條款)。申請撥付第二期經費,應俟整體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始得撥付,需檢附請款收據、全額發票(影本)及成果會勘表(影本)。計畫補助經費逕撥農民團體、種苗產業公協會後,再轉撥入轄內受補助對象之帳戶。
3.本計畫係基金預算,請各執行單位應核實撙節支應並重績效,以符預期效益。
(一)參酌最低使用年限,每年應查核前3年受補助農戶至少1/10或20戶。為利查核輔導,各地方政府得衡實洽請執行單位先行追蹤列冊送府及農糧署轄區分署,以為查核實施時程之安排參據。
(二)地方政府及農糧署轄區分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相關人員抽查、督導及考核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及受補助對象不得拒絶或隱匿。
(三)經查核發現未依計畫種植目標作物、未依補助用途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經改善後,次年度加強追蹤查核。
(四)未依計畫種植目標作物,應予追蹤輔導並作為爾後計畫評選參據。
(一)違背法令者。
(二)與計畫指定用途不符、未依計畫種植目標作物。
(三)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
(四)未依計畫用途支用補助款、虛報、浮報之情事,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規避、妨礙或拒絶地方政府及農糧署轄區分署查核。
(六)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或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一)請地方政府通知執行單位輔導受補助對象於1個月內改善,並副知農糧署轄區分署。
(二)改善期限屆期後,請地方政府會同農糧署轄區分署再次辦理查核工作,倘未改善者,應請受補助對象陳述意見並切結改善1次(期限以6個月為限),拒絕切結者,得由原核定計畫機關逕依本點第三款函飭受補助對象繳回全部補助款。
(三)經地方政府及農糧署轄區分署查明未依切結期限改善者,依農糧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及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應由原核定計畫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函飭受補助對象限期繳回全部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並自查核次年度起停止溫網室設施與設備相關計畫3年補助資格。
(四)經地方政府及農糧署轄區分署查明無法改善者或農民切結無意願改善者,得逕依本點第三款函飭受補助對象繳回全部補助款。
(五)經查核違反本原則相關情事且業輔導改善次數達二次以上,後續查核仍有違規情事者,依本點第三款函飭受補助對象繳回全部補助款。